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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思考

作者:王增光 发布于:2007-12-05 13: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8世纪末期,英国等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等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促进经济发展,此种行为后来被称之为“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的引入,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因政府分散采购导致资金管理缺陷,产生市场效率、财政资金支出效益低下等积弊;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强化政府财政支出管理。

  1996年,我国开始政府采购工作试点,1999年9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2002年6月29日9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制度在我国予以建立。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相应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也为此“护驾保航”。2000年后,我国全范围地逐步铺开和实行了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被誉为财政预算制度改革中的“三驾马车”。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稳定社会经济稳定和快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例如:1998年底,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2000年开始部门预算制度试点,随后逐渐全面推开;2005年10月,全面推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几年的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趋于成熟,但政府采购因现行有关法规的缺陷,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尤其是政府采购环节节约的资金归属问题上,一直成为财政管理的难点和盲点。对其思考必然会涉及到政府采购资金源头等方面的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模式

  现行财政部门预算中的采购资金管理模式,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第二年的政府采购支出计划全盘列入。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核通过后,第二年由行政事业单位等采购单位(采购人)提出采购要求,财政部门业务处根据单位的用款计划,批复后转国库作为支付依据,同时采购处下达采购执行计划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完成采购任务后,与国库处办理有关手续。政府采购节约的采购资金,继续留给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额度或用于其他用途。

  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部分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以后工作中政府采购需求的变化,造成来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追加或将部分专项资金移位使用于政府采购;节约的采购资金用于新的采购项目;节约的采购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经费。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管理,已刻不容缓。部门预算制度执行的要点,是加强支出控制和提高公共支出效率,在效率和控制之间保持充分平衡,以加强和改进对国库存款的管理。因此,现行的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既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是财政支出管理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早已明确指出,各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对象,其使用的资金为部门预算中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加强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管理

  加强对部门预算收支计划中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经人大批准通过后,应作为第二年政府采购的依据,严格执行;强化国库集中支付监管力度,防止政府采购资金移位。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将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项存储国库,按部门预算中的采购计划,统一集中采购、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中节约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收入总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将政府采购和资金管理机密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现行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按单位的需求,随时而为,单项采购数量少和采购时间的不一,造成政府采购单项成本过高的问题。在资金统一调度的前提下,按照采购数量,分类汇总,实行分项目、分批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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