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需要“保障机制”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7-12-05 13: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和谐已成为当今时代各行各业的生存发展之道,实现和谐采购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主攻方向,结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打牢公平竞争的基石。
为供应商开辟“绿色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依据此条规定,应切实保障供应商能够走出“家门”跨地区、跨行业自由竞争。增强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清理取消有关限制外地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土政策”、“土规定”,为外地供应商顺利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外地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市场法则来指导和推动经济和采购工作。
在采购中,招标公告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让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
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依据此条规定,只有“不指定”才能确保不同供应商享有相同的公平竞争机会。强化采购预算的审查,细致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对单位日常申报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在下达计划前,要对照年初预算进行复查,通过预算约束防范指定品牌问题。打击价格保护和授权报备行为,不能无原则地“相中”某一供应商,不得变相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在选择评标方法和确定评标要素时要注意适用性,既要重视价格分值的评审,也不能忽略技术指标的评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串通,不得恶意否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在验收环节搞偷梁换柱。
严格把关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依据此条规定,要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给实力强的大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找对手,就必须扶持弱小。逐步消除垄断,以利于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闯荡政府采购市场,对采购操作机构上报的采购结果要详细审查,严格把关,维护采购程序的规范,维护采购结果的公正,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采购操作机构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在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提高优质服务和规范操作的水平。中小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充分展示积极的姿态,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要敢于“抛头露面”,万万不可做“缩头乌龟”,要挺直腰杆,不依不饶,通过正当的渠道和合法的程序投诉维权,揭开黑幕,为自己也为政府采购使一份力。
招标文件制定要规范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依据此条规定,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排除任何倾向性的设置,建立招标文件的论证机制当属上策。重点论证招标文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是否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词是否准确到位。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招标文件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
恪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依据此条规定,作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执业时必须恪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回避主体廉洁奉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主动回避的自觉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勇于检举揭发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供应商不得滥用回避申请权,更不能搞恶意的回避申请。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操作者和评审者要强化责任意识,实行“利害关系”主动申报制、项目负责制、独立评审制、责任追究制。
招标采购单位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与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如果查实应及时撤换或采取补救措施。
监管部门应依法建立严密的完善的回避申请权告知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对应回避而拒不回避的人员要采取强制措施。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执行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采购执行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时,应当责令其回避。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的同志应协助做好回避的监督工作。
为供应商敞开投诉之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由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依据此条规定,监管部门惟有及时受理、公正处理投诉,才能真正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投诉机制是否健全、投诉渠道是否畅通、投诉处理是否公正是检验和判断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评判标准。
监管部门要敞开投诉方便门,经办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带头学习和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多站在投诉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应商的正常投诉行为,要自觉地提高处理投诉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实务能力,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投诉事件,不厌其烦,虚心接纳采购各方的意见,善于主持公道,面对供应商的投诉,在热情接待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第一时间深入采购第一线调查取证,力求掌握确凿的证据,并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让有理的满意、违法的领过、旁观的信服,做出公正的裁决,决不能给政府采购抹黑,投诉处理结果要公告,接受再监督。
此外,各级司法部门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处理涉及包括投诉案件在内的政府采购类诉讼,坚决维护公平正义,铲除有碍公平竞争的消极腐败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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