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需求方便自己也方便别人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7-12-13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久前,笔者趁出差的机会到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走了一趟,期间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聊到采购需求的话题,一名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说:“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不明确或不合理,采购中心是无法代理业务的,提高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水平挺重要。很多时候,政府采购的效率不高,与采购需求需要沟通、确定的时间长有关。”
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面临类似的状况:一些采购单位经办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只笼统地说需要购买某标的,对具体的技术指标、材质用料、售后服务等,事前根本没有过多的考虑,又或者直接指定品牌与型号。
笔者认为,前者是采购人对所需物品缺乏前期了解和市场调查的表现,而后者或者是对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无知,或是“霸道”思维作怪的结果。这些表现不但是对财政资金的不重视,也是对本单位的不负责任。
政府采购是依法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采购人提供的需求执行,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干涉采购人的购买权。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也约束了采购人的随意购买行为,要求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等,要求提出的需求不带有倾向性或特指某家供应商。采购需求不科学、不完善、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往下执行?如果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是不愿也不能铤而走险的,采购代理机构也有权拒绝这样的代理风险。要提高采购结果的满意程度,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也应做好分内的工作,如前期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基本的政府采购规则与要求,列明采购需求表等。
此外,采购人在填写采购需求表时应尽量详尽、规范。如必须列明该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并有单位的签字、盖章确认;采购需求表中填写的内容和数量必须与预算批准的项目内容相符;同一个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一次性办理,若需要分批采购的,应在采购需求表中详细说明分批采购的情况;同一个采购人、不同采购项目之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等等。
“采购需求表上填着购买一台8000块的设备,要求实施的时候变成购买两台4000块的设备,虽然采购资金总额是一样的,但我们绝对不能这样做。最终审查的时候说不清,责任还在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这一点上很坚持,他希望采购人能做好“分内事”,理解并配合他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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