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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细准备 工程采购更顺畅

作者:汤晓峰 发布于:2007-12-13 10: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所占的比例较高,工程项目占的比例较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都加大力度拓展工程政府采购领域。做好工程项目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与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有所区别,与其他工程项目招标也有所不同。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体会,浅谈工程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强化服务和规则意识

  公共工程采购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是平等的。但由于当前施工企业普遍业务不足,建筑市场成为买方市场,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工程交易中成为强势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监管责任,应特别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对投标企业的服务意识。相关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加强监督检查和奖惩意识,对外公开服务承诺,鼓励投标供应商提出批评意见,杜绝对投标供应商态度生硬等现象。

  规则意识主要指工程采购涉及到的各方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领域的通行惯例。规则不仅约束投标企业,也同样严格约束监管部门和招标采购单位。遵守规则是工程采购的前提,其关键表现为要有好的、公开的办事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办事,实现工程采购的规范化操作。招标过程中,程序一经确立就必须执行,程序公正是达到实体公正的重要途径,不能为了眼前的实体便利而背离既定的程序要求。为了符合程序,有的时候可以多花费一些精力甚至多增加一些采购成本。维护程序的权威实际上就是维护工程采购本身的权威,这是顺利开展政府工程采购所必需的。

招标前期充分准备

  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招标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常有招标采购单位以时间紧或领导意图为由,忽视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要求,在还没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仓促上阵,进行招标,其结果往往不如人意或使招投标规定流于形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失职行为。不少招标采购单位以为,招标就是“出题目”让投标供应商“做答”的,自己不必花费精力。其实不然,正常而言,对于一个工程采购项目的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应比投标供应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搞清采购人对这个工程到底有怎样的要求,哪些投标供应商符合这些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完成这个工程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等等。

  笔者认为,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招标前期尤其要注意做好以下准备:

  设计先行 对技术复杂、要求独特的项目,可以先请专家或专业单位进行方案论证,然后再聘请设计单位设计,有成熟的施工图后才开始招标,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招标的施工。

  施工技术方案针对性强 对复杂性独特的项目可以试行请专家根据设计、用户单位需求、现场条件进行论证,提出方案;简单项目也要研究好技术方案,以便招标采购单位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引导投标文件制订时增加技术方案的针对性,即方案要侧重于本工程特点和投标供应商实际情况,无需面面俱到,使投标文件成为现代“八股文”。这样有利于提高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效,特别是方便评标阶段对技术标的评审。

  商务标底要有参考价值 商务得分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详尽列出,工程量清单应准确反映工程的实际需要。要尽量详尽、细化、无歧义,引导投标供应商集中精力考虑自身的报价实力而不是针对虚拟的工程量搞报价“游戏”。供应商事先算明白了,事后施工索赔、结算时可能产生的纠纷就少了,工程造价也容易控制。

  对建筑市场有所了解 招标采购单位应了解施工企业普遍现状以及有关建筑市场行情、技术规范、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多留意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

控制和规范指定行为

  招标采购单位对工程所属大宗、主要材料如门窗、面砖等指定品牌、指定厂商直接供货,这是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通做法。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这种甲方指定的行为需要加以控制和规范。笔者认为,如确因工程自身特点或招标人的特殊情况需要由采购人来指定的,对涉及资金较大的,也应该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材料品牌或厂商,采购人指定材料的行为不应成为工程政府采购的盲区。

制订科学的评标标准

  评标合理与否,关键是要制订合乎工程实际的评标标准,评标标准不能千篇一律,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宜套用同一评标标准。对那些规模一般、技术要求不很复杂、造价不高的工程,评标标准应侧重于商务报价,即只要投标供应商符合资格要求,施工技术方案满足招标要求则报价最低者中标。当然,这个报价不能低于合理成本。

  对那些项目复杂、规模大、要求独特、造价高的工程,标准则相应侧重于投标采购单位的技术方案、信誉、实力等因素。评标标准一定要事先公开,尽可能细化、量化,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另外,评标的组织工作也应做好,因为组织工作不合理易导致评标结果不理想。评委要在两、三个小时内评完花费了投标供应商大量精力和时间的投标文件,这显然易于流于粗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前一些时间,让评委熟悉该项目的情况,并预留足够的评标时间;对于评委独立评分的评标方式,为免干扰,现场评标过程中禁止任何人向评委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特别是招标采购单位、监管部门领导在评标结束前不得向评委发表任何涉及投标书内容的意见;此外,要求投标供应商以不表明自己身份的“暗标”方式编制技术标,这也是促进评委公正评标的好办法。当然,若前期工作做得充分的简单项目,上述工作可以简化。

杜绝串标行为

  串标是招投标中常见的顽疾,是指投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而与招标采购单位或其他投标供应商暗中合谋,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由于招投标方式自身的局限性,要彻底杜绝串标几乎不可能。因此,在工程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串标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很多方面,笔者仅谈谈具体招标工作中的几点对策:取消推荐单位,增大选择面,除非情况特殊,一律从报名供应商中选择入围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对潜在投标供应商明察暗访,及时将诚信度较差的供应商排除出去;重视发现投标书中暴露的串标痕迹,一经查实及时上报有关行政部门,重罚串标行为人;通过实地考察或询价,检查投标书中重点内容的真实性;监管人借助信息网络,加强对企业投标行为的管理,抑制滥投标、挂靠投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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