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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过程中引发的思考

作者:汤谱春 发布于:2007-12-14 15: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全国各地都在逐步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领域。做好工程项目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就工程采购过程中引发的思考谈几点看法。

工程政府采购有法可依

  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这是该法的基本宗旨。规定了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工程建设的,应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规范。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部分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有大量的份额,资金额度与货物和服务相比不容忽视,同样极易引起腐败,它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重点之一。《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程序一章中多处做出了货物和服务的限定,并未排除适用于工程,包括非招标的工程。

  以前的工程采购基本上处于分散采购的状态,长期以来形成多种多样的较随意的习惯做法,现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轨道,难度比较大。分散采购存在着许多弊端,而且大多数采购人对工程采购管理经验不足,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工程采购需进一步规范。

工程采购不等于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科学合理的发包方式。在我国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已有近十余年的历史,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无论是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还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

  招投标法是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方式有5种,招投标只是5种采购方式中的2种,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采购规范的事项要比招投标法多。

工程采购与招投标法已初步衔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有这样一项内容“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正式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并且该法还指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来看,建筑工程采购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如何理顺政府采购机关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既确保工程质量,又节约资金,是做好建筑工程采购工作的关键。

  目前,建筑工程政府采购的前提工作已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后,各地都围绕招标投标的主要环节,基本理顺了政府采购机关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机关、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能。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就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投标的程序。政府采购旨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透明度,并没有改变现行建安管理模式。

  工程政府采购不包括工程管理的所有事项,现行有关工程管理事项有:计划管理,由计划部门立项并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管理,工程立项后,财政部门据此安排投资预算,并对工程财务进行监管;建筑管理,即工程项目的建设由建设部门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进行管理。而政府采购处于预算的执行阶段,与工程的计划管理没有冲突,与建筑管理也没有矛盾。

  工程政府采购具体活动与项目立项、工程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行业招投标中介机构管理是互补的关系,没有冲突和矛盾。从工程建设程序来看,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的安排由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据此编制、审批工程预算及采购方式;建设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标准、定额标准、建设施工单位、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以及质量监理和建材市场管理等。

工程采购须制定实务性操作流程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急需做出具体规定,形成规范化的操作制度。这种方法可以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对投资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需要过多的人才和专业的投入,同时又照顾了现行的习惯做法,也能体现建设单位(即采购人)的意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和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相协调,相互接轨,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政府采购部门在建设管理中的作用、职能和地位。

工程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采购需求难把控,预算控制还要加强。部分建设单位的基建人员缺乏对专业知识的了解,需求想法和实际花费差距大。他们还怕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再采用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以弥补其低价中标造成的损失,从而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

  通过政府采购会增加工作量和复杂性,工程费用加大、时间变长,延误了他们的建设工期。但采购单位只知道压缩整个流程的时间,而不知道工程采购是件工作量大复杂的系统工作。一个环节套一个环节,如果时间短,不但招标书质量低、投标书准确度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工程事后控制难度加大。
 
  仍然规避政府采购。有些建设单位认为政府采购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工程采购前置手续要求复杂。因此,他们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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