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车保险结算问题的思考
作者:邱伟 发布于:2007-12-18 14: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集中保险以来,其做法和社会影响都很好,所欠缺的是保险费的结算过程中总存在些不尽人意的问题。
保险费结算滞后
保险费的结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保险费的结算滞后。一方面,采购中心考虑到财政预算支出的实际操作要求,通过招标时的要求,已与中标保险公司达成延期结算的时间,通常一季度后。可另一方面,采购中心在一季度后就是见不到少数部分采购人车辆保险的完整结算材料,因此采购中心就不好结算。
保险费结算的滞后,势必影响车辆保险的后续理赔等工作,亦影响采购中心的车辆保险工作。例如:某单位出了一较大金额赔付的事故后,因保险费未及时支付,保险公司因电脑系统提示不预赔付(后通过采购中心协调补付保险费才得以赔付)。不明事情原因的单位人员竟说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采购中心的车辆保险工作如何如何,其实是单位经办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填报结算材料,致使保险费未付不预赔付。
保险费的结算程序是采购人在一定时间内填报保险审批表并送财政局业务处审批,填报支付编码并做政府采购专项;财政局业务处审批好的保险审批表交采购人或交采购中心转送中标保险公司以利其结算材料的完整;中标保险公司按时完整地把结算材料送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核实无误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保费。
笔者通过几年来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实际情况看,保险费结算的滞后主要是因为中标保险公司无法做到按时、完整地把结算材料送至采购中心,其最主要责任在于少数部分采购人的不配合、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填报保险审批表并送财政局业务处审批,未与单位财务人员协调(填报支付编码并做政府采购专项)以至财政局业务处部分未能及时完整地审批(保险费列支渠道、支付编码),造成采购中心无法及时完整地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保费。
保险费的结算金额占采购人政府采购的金额比例极小,可以忽略不计。可少数部分采购人为什么不能积极配合,把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做好,从而把公务车政府采购集中保险工作做好?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中心、中标保险公司亦多次督促采购人去办理保险审批表的审批工作,但收效甚微,唯有财政局对应业务处督促效果明显。
从保险费的结算程序和结算工作实际情况不难看出,采购中心不但要严格要求中标保险公司,把好其结算材料的完整和及时性这一关,要及时完整地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保费外,更要请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业务处协助,把好采购人保险工作这一关。对采购人的保险工作更应职责明确化、时间化。
如何进行保险结算更有效
中标保险公司要做到:采购中心严格要求中标保险公司于次年1月1日起保的(占全年总数比例约为九成多)12月15日前全部出单并送至采购人,配合采购人填写保险审批表;次年1月底前派专人将全部次年1月起保车辆的完整的保险结算材料等送采购中心。
采购人要做到: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发文着重要求采购人于12月底前填报保险审批表并送财政局业务处审批,次年1月15日前请业务处配合,填报支付编码并做政府采购专项。如属非财政性资金的亦在次年1月15日前送至采购中心有关账户。
采购中心请业务处协助把关:督促采购人12月底前填写报送保险审批表,次年1月15日前审批好(明确保险费列支渠道、协同采购人填报支付编码并做政府采购专项,如属非财政性资金的亦在次年1月15日前送至采购中心有关账户)。审批好的保险审批表交采购人或交采购中心转送中标保险公司以利其结算材料的完整。
采购中心:严格要求中标保险公司,把好其结算材料的完整及及时性这一关,在收到中标保险公司及时送的完整结算材料后15日内核实无误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保费。同时更主动积极地协调好上述几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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