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作者:安兵齐 发布于:2007-12-20 09: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县级政府采购问题重重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以来,在县级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领域逐步拓宽的同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式、程序、合同、监督检查等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问题渐渐突现出来。
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情况多为“形分而神未分”。在现实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数都设置在财政部门,仅为财政部门的两个下属处室,而且多未“管采”分离,即使“管采”分离的也是内部分离,有名而无实,这是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显然是不应该的。这必然会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缺乏透明性、公开性、公正性。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不规范现象。目前规范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这两部法律都是九届人大会通过并颁布的,虽然都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但两部法所规定的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采购对象、采购方式等方面严重存在交叉点、矛盾点、不符点。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招投标法》规定是以发改委为首的包括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在内的七部委。而在实际操作中,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又各制定行业的法规,比如财政部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投标办法》,发改委、建设部、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等部委也有自己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其中还不包括各省市及地方市县制定的地方法规,其结果形成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各行其职、各管一段”的现象。这种因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必会导致多头经办采购招投标活动、重复设置管理和代理机构、管理成本上升、资金使用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部门利益之争等问题的产生,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资金统管整体性,影响采购功能在更大范围内拓展。
政府采购信息在发布公告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现象。目前,大多数采购中心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把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在相关刊物上广泛发布,而只是在本市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或者根本就取消这一程序,直接向有联系或附近的部分供应商或厂家直接打电话邀标。这势必造成信息闭塞、采购业务接触窄小,采购项目单一缺乏竞争性,不能面向更大范围吸引供应商,更好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规定与实际执行过程不相一致。集中采购机构建设与实际运行中,采购管理与执行部门权力与义务和职责范围规定不明确,包括政府采购规范工作的总体框架、纠纷处理程序等制度。集中采购机构在工作中的非正常干预,由于它隶属行政管理部门,或多或少会受到一些外部的压力和干预,势必影响采购工作的公正性,特别是县级政府采购中,工程采购不能真正意义上列入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业务人员缺失、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偏低。政府采购的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招标、履约管理等程序,还要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导致市场需求的特征有全面了解,甚至要有较高的法律、外语、商贸、谈判、投资、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但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政府采购机构由于工作开展时间较短,专业人员配置不到位,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业务不精,制作业务文件,开展业务工作有时都成问题。法律意识淡薄、知识缺失。必然造成采购工作上被动,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开招标采购欠妥之处不少。公开招标采购周期太长,费时太多。从准备招标文件到合同签订,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周期太长,会延误最佳采购时机,有些采购等到合同签订时,原拟购产品早已升级换代,价格或汇率出现了不利的变化。公开招标采购缺乏弹性,有时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是采购实体的最佳选择,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不可更改性,一旦有了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就必须选择它,并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招标文件中已做明确规定以外的任何要求。
采购预算编制随意性大,计划约束力弱。由于传统的预算编制办法对财政资金中采购资金没有明确划分、单列,致使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没有任何约束力,结果由于采购单位抱有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往往扩大预算额。这样一来,就会让财政部门对各项采购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安排,政府采购机构无法科学合理的编制采购计划,导致采购工作重复、规模过小、采购成本偏高、浪费时间一系列问题发生。
采购合同条款规定五花八门,杂乱无章。《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但《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具体明确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必须兼顾到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因此,政府采购活动的合同条款就必须要充分体现这些内容,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跟踪管理,便于实施采购监督。
利益的驱动和长期的偏见降低了政府采购功效。 供应商即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损害自身利益的项目,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投诉也是比较困难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供应商属于弱势群体,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群众,是处在较强的位置。供应商如果想保持自己长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工作关系,必然考虑如何在不触动采购活动中强势群体利益的情况下维护自身利益,这样导致大多数的供应商谨小慎微,有苦难言。
长期的偏见造成即使有的招标不规范,供应商知道自己受了不公正待遇,也没有人去质疑、投诉,因为供应商顾虑的是今天的投诉将影响以后的招标。绝大多数的供应商采取和为贵、忍为上的原则,努力和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搞好关系,以这种不正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工作关系和利益。
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对质疑和投诉的调查处理不当。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回答供应商的询问时,对有些事项的避而不答,是因为自身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有的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双方根本没有签订委托协议(县市级的这项工作开展的少)而造成答复中相互推诿的;还有的以涉及商业机密等为由拒绝答复。监督部门在质疑和投诉中因调查方法不当、程序不规范,造成处理结果不公正的问题等,都使供应商对一些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沉默。
监督管理体制缺失。一是采购资金监管机制统筹性差,部分单位采购工作随意性大、漏洞多,对采购资金没有形成严密的监控制度。二是缺少合同履行情况、供应商供货质量的验收、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等后续环节监管措施。三是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乏力。
招投标工作保密性差,招标、评标工作职责不分。在实际开展政府采购各类的招投标工作中,特别是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既负责招投标工作,又参与评标工作,他们了解每一位投标商的基本情况以及标书内容、标的,这很难保证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会泄密?造成部分投标商标书废标,给招投标工作埋下腐败的根源。同时也可能因政府采购信息泄密,导致采购人与供应商“串标”,供应商之间“串标”,而串标的结果必然是抬高物价,降低效率,浪费资金。
定点单位管理缺乏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在定点采购中,零星采购管理缺乏统一制度、标准,而且在对定点采购行为和定点单位的管理缺乏日常监督,这不仅容易造成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一气,套取、贪污财政资金,而且不利于市场的竞争。
采购行为实施效率低、周期长。如果采购物品没有形成批量,没有足够的投标商时,又不能组织采购,这势必因采购效率低、时间长,耽搁采购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引起采购人的不满。同时,由于通过政府采购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采购人又要必需联合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与供应商交涉处理,这也会影响政府采购质量和效果。
解决县级政府采购问题措施
全方位规范县级政府采购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政府采购中心分离,政府采购办公室隶属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接受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开展政府采购法执法等财政监督行为。政府采购中心专职负责采购业务实施,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置机构,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
推行与政府采购工作配套预算编制改革。 加强资金管理,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坚持授权、审批和资金拨付制度。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把政府采购指标与资金分离,从而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部门的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有力控制财政对预算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控制。同时通过对资金的运行环节和业务流程分析,找出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制定出有效的控制监督政策和措施。
整合政府采购资源。 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在自愿、竞争、效益的原则下,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大市场,不断扩大信息发布范围,从而增加政府采购影响力,争取和吸引国内外更多的供应商参加到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来。同时,也可采用联合采购、变零星为集中、变小区域为大区域等方式,实现政府采购资源共享,政府采购节支效益更大化、操作规范化、信息资源共享化。
建立一套规范的监督管理程序及制度。 在短时间内,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处理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完善有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操作程序,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采购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等制度形成标准化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使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格式化,科学化。
另外,应及时制定一套《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制度》,具体确定采购业务流程、程序如何监督,如何行使监督权力。真正使政府采购工作在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开展各项工作。
正确处理政府采购过程的质疑与投诉。切实改进管理部门的工作作风,确保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已逐渐完善,政府采购正步入良性“三公”的轨道。为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法律环境和氛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切实端正立场态度,规范自身行为,及时处理和回复供应商的投诉。
要认识到政府采购中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是一项有益的事情,能促使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使政府采购队伍更加成熟,工作更加规范,更能理解依法行政的意义。及时、妥善处理供应商的每一件询问、质疑、投诉事项,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监管部门的一项具体义务。政府采购各方都要做好受到询问、质疑、投诉的工作,及时组织人员、摸清事情真相,做出客观的处理决定,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明确投诉事项,不能含糊不清,要在规定的时限给予明确的答复。要明确投诉处理决定,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法律赋予的投诉权限,该处理的处理、该转送的要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伪造事实、虚假投诉材料等要驳回投诉,并记录入不良行为中。供应商只有在掌握政策的拳下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采购资金和业务流程监管力度。 在采购中,采购资金不管是预算内还是非税收入,都要严格进行监控,确保其无条件实行集中采购,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必须由财政部门、审计、纪检全程监督每一个采购环节,在遵循分段管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岗位责任合理划分、业务流程的有效规范、实现采购政策程序与执行程序分离,实现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实施、合同验收、财务审价、质疑答复等环节内部监控制度和外部制约监督体系完善与实施。
加强招标工作保密制度建设。 一是严格标书领取制度,实行一家一卡的方式登记,以减少商家的知悉其他投标人的信息,二是严格评标纪律,打击采购人不规范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采购人占评委的三分之一、五分之一、七分之一进行。三是严格内部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关键职位不得兼任采购事务不能一人说了算,一人不能参与采购的全过程。四是加强对泄密人员的处罚。
加强对集中采购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 增加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各种业务技能知识。同时,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通过招聘、聘请等方式确定一批专职兼职技术专家,建立一支稳定的政府采购专家队伍,以适应各种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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