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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解决协议供货价高质疑

作者:吴蓓 发布于:2007-12-24 17: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能解决效率、采购成本、规模效益、定品牌采购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随着协议供货在全国的推开,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价格是协议供货中最具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协议供货尽管解决了效率低的问题,但价格偏高使它的持续发展遭遇现实瓶颈。

  如何解决协议供货价高难题,使协议供货不断走向完善?

树立正确的协议供货理念

  价格是政府采购最直观、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价格高低关系着采购人的资金节约、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以及供应商的利润获取。供应商要追求利润最大化,招标采购单位要在保证质量、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博弈之后实现物有所值、合理低价是政府采购最理想的结果。协议供货也是如此,它提倡的是“合理低价”,既反对高价中标,也反对超低价中标。
 
  说协议供货价格高了,要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一是价格确实存在水分,二是名不符实。价高之怨,原因有许多。起码的前提是拿来与协议供货价格比较的参照价格是什么?随便找几个供应商询价或抓住网上的某一报价说事,都是不具可比性的。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让采购人明白,政府采购要实现的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低于市场平均价”,而非所谓低价。

  如果协议供货价格真的高了,“黑锅”该由集中采购机构背?诚然,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做好价格跟踪、建立完善的价格监控体系,但供应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构筑价格壁垒,采购人将个人喜好带入、指定品牌,让供应商抬价有机可乘,都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

  采购人也应转变观念,明白价格只是与服务、质量等一起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而非惟一因素。采购人要理解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抱怨解决不了问题,在实践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更关键。

采取措施抑制价高

  当前,各地在抑制价高方面有两种比较有效的办法:一是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竞价”;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定优惠率。

  所谓二次竞价,就是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要求采购人在同一品牌有限的供应商的范围内进行二次比价,谁的价格低就让谁供货。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够较为明显地降低协议供货价格。二次竞价是针对所有的协议供货商进行的,能够做到一视同仁,供应商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协议供货价格。
 
  另一种抑制协议供货中标价格高的办法是定优惠率不定价格。具体操作办法即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后,中标价格只是参考,集中采购机构要组织做好市场调查,找出协议供货产品的媒体价格、代理商进货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确定一组优惠率后保持不变,协议供货最终价格则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的价格同步调整,采购人的结算价格为最新的市场价格乘于优惠率。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采购人享受到的价格永远比市场价格低。
 
  某些地方的协议供货就一直实行定优惠率不定价格的方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改进:每个品牌、每类产品的优惠率只与价格段和采购量挂钩。按照价格段确定优惠率,如某产品价格段在300~1000元之间的,1~10台的优惠率为29%,10~20台、20~30台的优惠率均为32%;价格段在1001元~2000元之间的,三个优惠率分别为24%、24%、25%……无论设备价格如何变化,都能在优惠幅度表中找到相应的优惠率。

  面对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反映,二次竞价和定优惠率的实践显然是必要的,但要做好二次竞价和定优惠率的工作,除了克服工作量增加的困难外,制度保障以及各方面的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立体化价格监控机制

  协议供货涉及多方,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价格高的原因推到某一方头上。有业内人士提出,对于协议供货的价格应有一整套立体化的价格监控机制,即日常监管和大规模检查相结合,多方齐抓共管协议供货价格。某市财政部门曾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价格检查,发现几十家供应商没有及时更新价格,专项检查后,协议供货价格得到了有效调整。试想,如果政府采购操作部门把前两种抑制协议供货价高的具体办法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应该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共同监控协议供货价格。除了出台监管措施以外,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还开发了协议采购网上竞价软件,为以后更好的监控协议供货价格提供条件;某些地方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除了实行“网上竞价”外,还以协议供货采购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价格信息发现机制”,即在采购中心内部增设“价格信息总监岗”,对于采购人的每次需求,“价格信息总监岗”都要进行市场调研,协议供货商只有在产品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出最低价格,才能够确保中标。

  采购人、供应商也可以对不实报价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供应商有虚高报价的,采购中心将通过曝光台予以曝光,同时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毋庸置疑,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协议供货价高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靠发展,而发展需要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努力实践,以及在实践过程中的相互支持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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