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应把握市场规则
作者:陈庆修 发布于:2007-12-28 15: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关键要把握市场规则,完善采购程序,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监督到位的运行机制,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
政府采购是政府向市场购买物品或服务。无论哪一种性质的采购其目的都是以经济便捷的方式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政府采购无疑要受到价值规律、交易成本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满足消费偏好和市场均衡等经济规律的支配。政府采购与其它采购的根本区别在于采购的公共性和政策性。因而,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关键要把握市场规则,完善采购程序,形成低成本、高效率、能使监督落到实处的运行机制,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
政府采购是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方略。政府采购的市场大、品种多、范围广等特征,决定了政府是市场上的最大消费者。与商业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在方式或程序上有自身特点。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政策性采购,政府采购不单纯地控制成本,还兼顾经济性和效率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是公开招标。招标是与市场规则兼容的特殊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规范程序,投标人不得不进行成本核算,以体现其综合竞争能力。这种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有利于形成买方市场。通过把政府各预算单位所要购买的物品或劳务归集在一起,由采购部门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按照规范程序组织招投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发现价格、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差异性,促成最具竞争力和综合评价分值高的厂商向政府“薄利多销”,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挑选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或服务。财政部门经国库向中标的供 货商直接付款,使用单位则直接得到所需物品或劳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贯彻竞争性原则的基础,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没有全方位公开和透明作为保障,就很难保证政府采购的竞争性,更难以保证其公平和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透明,公开原则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的。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也都把公开作为政府采购中的重要因素来规范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政府采购公正、公开、公平,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保障政府采购信息、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法与标准、政府采购的过程、政府采购评标的方法与标准、政府采购的结果、政府采购的记录、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结果透明。采购程序公开和透明,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增强投标结果的可预测性,投标供应商可以评估参加采购的代价和风险,从而采取有竞争力的价格策略。政府采购只有体现公开性原则的要求,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也只有坚持公开和透明,才能有利于竞争,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才能确保采购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才能杜绝采购中腐败现象的滋生。
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为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提供均等的商机,给予公平公正的待遇。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竞争主体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采购部门获得信息,并保持所提供信息的一致性,防止信息不对称;二是竞争主体准入的公平性,即让有兴趣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厂商均有机会参与投标;三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所有的投标者应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竞争是降低政府采购的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商品质量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平竞争形成的价格是相对合理的价格,政府采购引入市场机制就是要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局面。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支持所有愿意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企业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只有把竞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保证采购程序的公正性,从而使有实力信誉好能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厂商中标。
政府采购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政府采购既要讲效益,也要讲效率,要统筹兼顾。政府采购的效益不等于市场最低价,关键要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在正常价格中应留给企业合理的利润。在讲究效益的同时,更要提高效率,重点是改革妨碍效率的落后管理方式,消除人为不利因素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预算做得好、法律健全、方式选择得当、招投标严谨、有完善的质疑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的管理效率就高。反过来,管理效率也可以用来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实践证明,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
以制度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建设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从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采购文件格式文本、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方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在提高采购效率、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严格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和电子化采购平台等方面做出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依据。在外部制衡方面,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从机制上管好事、管住人;在内部制衡方面,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要体现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审议制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所造成的失衡。财政部门要侧重于对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资金的使用、采购方式的运用、采购过程及行为进行监督;将各部门政府采购所形成的新增资产和原有资产全部纳入资产信息库进行管理,当采购人在申请购买新资产代替原有资产时,预算管理部门就可以结合信息库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和立项进行把关。只有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效监督、相互制约,才能够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取得良好的效果。
总之,在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政府采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尽量通过市场解决。要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保持政府采购公共性的同时实现其正常的经济性。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汽车召回制的启示
下一篇:注明“开标信封”有必要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