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的启示
作者:吕梦 发布于:2008-01-02 15: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据报载,某汽车厂商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召回2440辆轿车。对有问题的汽车实行召回,充分体现了厂家勇于负责任的积极态度。
汽车召回制度早在2004年10月1日就开始正式实施了,可是,实际执行了这一制度的却并不多,很多厂商对有问题的或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隐瞒;即使有消费者指出了商品缺陷,也不召回,以致消费者与生产、经销商之间经常“扯皮”,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此次厂商的召回举措,体现了经营者一种坦诚相待的经营理念,体现了大企业一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在为这种责任与精神叫好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汽车召回,乃是一种亡羊补牢之举。那么笔者不禁要问:能不能不要等到出了问题再想办法弥补,未雨绸缪不是更好吗?当然,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厂商在设计、制造的过程中要把好关之外,我们的政府采购部门也有把关的责任。
政府采购部门作为商品购置的引导者、参与者和责任的一方,对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少数政府采购部门在引导、参与商品购置时,把目光过度盯在所购置商品的价格上,而不盯在所购置商品的性能、质量与安全。这不能不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误区。
政府采购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采购部门应该积极补好这一课。就说购置汽车,不仅要看所购置汽车的价格,还要看所购置汽车的质量与安全。说具体一点,如果是询价采购,不要先是一味地侃价,而应该先是弄清楚汽车的质量与安全系数,然后再来与经销商进行侃价。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部门必须把好所购置商品的检验、检测关。
当然,要检验、检测所购置的商品,对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个知识型的年代里,作为政府采购人员,应该不断地“充电”,让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更好地开展好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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