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也有答复义务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8-01-03 11: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提出让采购单位答复一些问题,采购单位经办人居然说与他无关。”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有点郁闷。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前几天组织了一个空调招标项目的采购,评标过程中有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认为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人答复更佳,于是与采购人沟通。但没想到采购人说与己无关,说自己不懂如何答复。
初步了解后,笔者发现,其实存在这种想法的采购人并非少数。在很多时候,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供应商主要接触的是政府采购操作机构与监管部门,因而,不少采购人错误地把供应商的询问、质疑看成是与己无关的事情。答复是否真的与采购人无关?
并非如此。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大部分的委托并非全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另外,笔者认为,即使是采购代理机构被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有需要,采购人也应尽量提供相关的资料、帮助答复,毕竟最终采购结果的获得者是采购人自身。同时,由于标书中技术参数等内容都是采购人方面提供的,采购需求也主要是由采购人编制的,由他们来答复,可以更客观、具体,也更能提高供应商的满意度。
之所以出现部分采购人不积极参与答复询问、质疑的情况,一方面不排除部分采购人故意推卸责任,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仍有不少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并不了解和支持,或者简单地认为采购人只是提出需求,政府采购是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的事,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当然与己无关……
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权利,国外许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WTO《政府采购协议》中,都对供应商这一救济权利作出规定,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不能置之不理。采购人不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时,采购人还需要严格遵守答复的期限和要求。《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予以答复,这些问题都是作为政府采购重要一方当事人的采购人应当遵照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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