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
作者:陈庆修 发布于:2008-01-04 10: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是市场行为,又以公开招标为主,从招标信息的发布到合同的履行,整个采购过程复杂多变,各种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政府采购风险就是采购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其表现形式有:采购信息公开不够,采购程序不规范,评标过程不公正,采购成本过大,没有形成竞标或者出现废标,合同纠纷或采购资金大幅度超过预算等等。政府采购风险具有隐藏性、突发性、多样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它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因而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十分必要。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概括地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以市场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以市场手段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关键是提高相关责任人违规风险成本或预期风险损失,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应抓住这样几个环节:
确保招标有效。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将有关事项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能模棱两可,避免出现歧义。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严禁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严禁串通合谋、串标,防止废标或流标等招标失败。对于违规供应商应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并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当然,招标过程应做好记录,形成完整的采购档案。
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制定供应商准入资格和条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做好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建立健全其经营业绩资料,对其强化诚信管理和资质认定,对供应商实行年检制度。
确保采购质量。尽量选择信誉好、资质优、售后服务过硬的专业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应事先搞好市场调研和论证,并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代理机构既要尊重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又要主动提出合理建议和可行方案,以免采购货物不符合采购人要求而陷入被动。
把好验收关。验收是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总结,切实把好验收关口是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关键。验收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认真进行。对项目验收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采购项目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先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风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或向社会有关部门要求提供担保,风险发生时由担保部门提供补偿,这种转移需有协议作保证。
以健全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按采购风险形成机理,政府采购风险可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内在风险是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是由于采购运作过程中因制度设计和运行失当,管理缺陷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的薄弱或缺失,以及相关责任人利益的膨胀而不按程序操作、工作疏忽等内在因素而造成的风险;外在风险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如天灾人祸、自然灾害、战争等人们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风险。除了不可抗外因导致的政府采购风险外,责任人利益的内在驱动往往是产生政府采购风险的主要原因,使这种可能性演变为现实性风险的因素往往是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
关键要建立制度化的、刚性的和全面的政府采购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真正落实相关主体的风险防范职责,使风险防范责任在各相关主体之间合理设定,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转协调高效的机制。
如,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采购代理机构不应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出现,应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发挥组织、指导、协调的作用,督促合同签订双方及时履行合同;由专家评标,进口设备由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审价单位进行决算审价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方面的制度安排,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程序。以健全的运行机制来规范、协调和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既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又可有效地防止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
以先进的技术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信息风险是政府采购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实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风险,应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推行政府采购信息化,实施网上采购。网上采购是政府采购理念的创新、流程的再造、程序的重组、手段的革新,可以使采购链和供应链更加顺畅,采购流程精简高效,增强整个采购的透明度,并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采购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监管、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的有力手段。网上采购通过建立科学的采购流程和商务模式,扬弃了传统模式中影响采购阳光运行的不利因素,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更加透明,可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采购与竞标中的不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还为选择最佳信誉和质量的供应商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信息化是政府采购发展的方向,既可提高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又可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
以有力的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的重要途径。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实现内部监督制衡主要靠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来完成。在提高财政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增强政府采购职能部门规范管理能力的同时,应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来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政府采购法对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定期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除了公开招标要接受社会监督外,还应把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以法制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从根本上说要靠法制,依法严格监管,规范操作程序。要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干、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若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就应承担法律的风险,受到严厉的处罚。这样就可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操作流程优化、采购程序公开、责任追究严格、采购效率和质量提高、风险防范强化的目标。
总之,政府采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可以积极采取市场和技术手段,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强依法监督力度等措施,有效加以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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