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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量的增长 更要重视质的改善

作者:陈庆修 发布于:2008-01-08 15: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为政府解决由谁采购、向谁采购、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如何采购、如何监督等重要且关系到纳税人和供应商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促使政府采购事业走上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的轨道,推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陈庆修 经济学者,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物流资讯》刊物编委,国研网主要作者,《探索与决策》杂志卷首语专栏作者。近年来,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理论前沿》等100多家主要报刊上,发表文章多篇。

  统计表明,集中采购规模由2003年的1600多亿,迅速增长到2006年的3600亿元,占全国当年财政支出达到8.8%,资金节约率超过10%。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处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扩大范围和规模仍然是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今后,为使政府采购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要扩大到各级预算单位,并将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采购主体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以及公共性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同时,更加注重程序规范化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工程采购纳入的空间大

  我国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时承诺:“中国有意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参加方”,作为守信用的国家,我国已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在国外,占政府采购份额80%以上的是工程采购,而国内多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多属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
 
  2006年我国的政府采购额为3600亿元,而仅工程采购一项政府支出不少于8000亿元,可见扩大采购规模还有很大的余地。按照《政府采购法》,工程采购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但目前并未被全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也就是说,我国的绝大部分工程采购都是由各部门分散进行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虽然界定了其适用范围,但与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所确定的适用范围相比,显得狭窄。

按国际标准统一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没有包括占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不少公用事业采购项目也不在其中。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大量地利用私人融资的方法来完成一些传统上由政府完成的活动,在《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以采购活动的公益性标准来确定一些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法》主体地位。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只有主动适应了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在我国与WTO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时,才能获得扩大国际贸易份额的利益以及增进我国供应商的出口机会。政府采购发展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也是今后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必要背景材料。

推进政府采购程序标准化

  对于像政府采购这样涉及利益主体、操作过程复杂的活动,非常需要有相对统一的操作规范,进而实施采购程序标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5年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在具体政府采购业务方面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的现象,各地方、各部门的操作差别还是很大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操作程序与作业方式都有所差别,甚至相去甚远。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从事着完全相同的工作职责,即为本级财政预算单位采购纳入通用采购目录的项目,主要是公务用车、IT产品、办公家具等。由于多头管理,在同一个省会城市,省、市、区三级集中采购机构常常会为采购同一种产品相继组织各自的采购活动,前来投标的基本上都是同一批企业;同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在不同地区,因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操作程序,中标价格会有很大差异,有的甚至相差一倍;同一种产品,每个集中采购机构一年至少要组织采购十几次。这种重复、分散的采购活动,不仅加大了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而且使政府这个市场最大的买家形不成采购规模,更谈不上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标准化规范机制,而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之上。因此,推进管理规范化与程序标准化同样需要重视。

推进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

  经过五年的执法、用法实践,我国各地、各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一些适用的措施和办法。像任何一项制度一样,政府采购制度在建立初期还有不少不成熟的地方。因法律体系不完备、运行体制不顺畅而引发的一些深层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违反《政府采购法》如何处罚还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是制约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不和谐因素。

  应该说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前进中的曲折。只有利用统一的制度,清晰地将政府采购事项从其他招投标事项中划分出来,才会改变那些因界限划分不清造成的行政职权冲突和腐败行为;只有统一的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制度统一的主要障碍在于人们常常将制度统一与监管权的统一相混淆。如果将行政监管权放在第一位来考虑,那么,部门之间的监管权争夺会阻碍制度统一的进程。

更好地发挥政策功能

  从经济行为角度看,政府采购与一般采购一样,是市场交易行为,但是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而且采购规模巨大,其影响力不言而喻。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力会相应地增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也被各方看好。政府采购应不负众望,积极贯彻保护环境、扶持民族产业和中小企业及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在实现多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当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并非设想的那么简单,它涉及到各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规范,如对于自主创新产品在评标中如何加分;在招标方案中对中小企业如何设置分包方案,让符合资质的中小企业可以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具体的工程、汽车、空调等采购中对节能环保的设计方案和产品如何加分等都需要设置科学的量化指标,有了这些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到实处。
 
  总之,《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发展,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也随之扩大。当然,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政府采购法》的完善,进而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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