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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演变与未来发展趋势

作者:倪东生 发布于:2008-01-08 15: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从随意购买到制度约束,能够体现“三公一优”的原则,并且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领域,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探索、实践、规范、再上升为理论,形成制度。各国政府从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倪东生 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生导师,财政部
政府采购注册专家,《中国物流发展报告》(2002)、《中国物流年鉴》(02、04、05)政府采购专题作者,北京高校国际化采购与供应方向专业建设研究课题与实践负责人。编、著有《生产供应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等书籍。主要从事《政府采购的理论与实务》、《项目管理》、《技术经济》、《科技与创新》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我国的政府采购就是在这样的基础和历史背景下,形成今天的局面。时至今日,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已从局部推广到全国,从单一工程或货物采购拓展为三大类内容。采购规模总额从十年前的不足挂齿,到1998年的31亿,再发展到现在将近4000亿元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追溯制度改革的起源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起源,说法不一。若从财政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试点工作算起,可以将1996年深圳市被确定为政府采购试点城市作为起点。1997年元月,深圳市有关部门通过邀请招标和服务竞争的方式,选择了两家保险公司为政府公务车提供统一保险服务,这一标志性事件被作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起源。

  从地区财政自发性工作分析来看,应该是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当时采用的是政府采购的办法。

  实际上,从国际上对政府采购职能的规范和其所辖的范围来看,我国现代政府采购改革的起源应前移至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因为这一过程符合现代社会政府采购的目标、程序、方法、原则、范围以及资金的本质来源和有关制度安排。
 
  由此看来,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府采购活动,最早应始于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1981年间,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于1999年又通过《招标投标法》。不过应该肯定的,是政府采购这一制度在国内建立规范体制与法律体系,形成不可逆转的大气候,还得靠财政部近十年的推动、组织和协调。

  1997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出台后,财政部多次与世界银行、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的专家进行联系,收集了大量的资料,组织了两个考察团赴英国、比利时、法国以及欧盟总部,全面了解、学习这些国家和组织的政府采购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进行了国内专题调研和1998年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的统计分析,比较系统地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体系和机制,真正以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念、方法,比较系统地奠定了为公共财政制度推进的政府采购制度。

  1999年,财政部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两个配套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随后,又颁布了另一个配套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设立了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这样基本形成了推动政府采购试点工作的原则框架。

采购客体范围拓宽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已由初创阶段、法制化阶段向国际化推行阶段过渡,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范围已由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及服务领域。货物采购由单一的公务用车逐步扩大到计算机、办公用品、医疗设备、电梯、家电等多种标准商品。工程采购的主要项目包括建筑物、房屋修缮、市政工程、环保绿化、水利、防洪、交通运输、装饰工程等。服务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印刷出版、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车辆保险、会议接待、汽车加油、维修与租赁、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

良性发展中仍有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虽晚,但进步很快,跨越了国外发达国家两百多年商品经济、行政管理和法制化的历程,在较短的时间里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成绩值得肯定。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体制上的缺陷、经验上的不足,找出差距。当前,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需要引起各方的注意:

  “阳光采购”意识欠缺 目前,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我国社会公众普遍在商品采购意识、行为、程序、细则、经验的积累和“度”的把握上与世界发达国家社会公众存在差距。这是一个工作理念问题、商品意识问题,也是文化、行为习惯以及世界观的体现。

  长期以来,部分人习惯于心领神会,按潜意识做事,情绪化管理,缺乏社会责任、缺少公共行为与利益准则、淡漠服务意识、不自觉遵守商业规则和惯例,忽视主体利益、忽略代际公平,没有意识和能力改善系统与环境对工作的影响,常常片面行事,指望外界力量的出现与干预。这些文化和习惯使得某些社会公众与政府管理者在政府采购中注重形式和政绩,注意眼前和局部利益,保护集团利益、地区利益、垄断利益,使得政府采购法律在区域、部门、体制、时间、空间、系统上分割,法律尊严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诚信与文明发展受到制约。

  制度设计有待平衡 政府采购制度体制设计上缺少对权力拥有者自由裁量的限制以及对强势利益的制衡。另外,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对称性安排、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现代采购手段和供应模式以及商品特性和把握,专家的公共行为素养、责任和技术资格等方面还需要尽快完善和提高,以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和运行机制的接轨。

  政府采购不仅是一个采购活动、一部法律安排、一项体制设计,还应是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管理与文化的改善、运行与实践。根据中央与国务院的安排,2007年底,我国政府将开始加入GPA谈判。

  为了做好这项“阳光事业”,笔者建议,全面、全过程、全体相关人员应系统地改进政府采购制度,再造适合创新社会实现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流程,强调运行效果与水准,注重货物、工程、服务的生命周期性能、质量、时间、成本、范围。强化主体责任和意识,由职能管理转变为对国家竞争力和社会进步的服务、对纳税人的服务,实施与企业同步效率,适应信息社会节奏的精益化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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