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 促监管水平更上新台阶
作者:王家林 发布于:2008-01-14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到2008年一月,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整整五周年了,为了纪念这部法律实施五周年,特撰写一文。由于时间紧迫,笔者可能写得不够全面、确切,在此,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同读者共同探讨。
制度建设已取得较大成绩
政府采购法制框架基本成型 我国从1996年开始由部分省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于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为了规范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于1999年4月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项改革也很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快将制定《政府采购法》列入立法计划,并成立了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牵头的《政府采购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起草工作小组由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经过三年多的筹备,深入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到政府采购制度走在前列的国家进行立法考察,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起草领导小组和人大财经委反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政府采购法》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且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法》正确贯彻实施,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很多配套办法,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财政部2007年初还出台了《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办法。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也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
配套实施办法仍需细化 因为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只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将原则性的规定细化,才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其中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并规定“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如何实行招投标采购没有具体规定,因为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所以,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再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要实现的政策目标,但如果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政策目标不可能落到实处。
这样的事例不再一一列举。五年来,《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办法的贯彻实施,使我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也不断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些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范围的项目还没纳入进来,就《政府采购法》的配套办法而言,也不够完善。比如,《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五年了,其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最主要的配套办法还没有制定出来。这不能不说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件憾事。当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具体办法来解决,但有些问题具体实施办法是解决不了的,如《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如何衔接的问题、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才可以解决。
制度实践提出新的任务
前边讲到的《政府采购法》及与其配套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统称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制度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包括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修订,都属于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范畴。
制度要实现的功能应与时俱进 虽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经过《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党和国家政府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又提出了新的任务。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今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必须做到“五个统筹”,还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度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自主创新、强调节能、节水、降耗减排;还要加强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关注民生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重要课题,都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必须紧紧跟上。
国家制定的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配套政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供了“用武之地”。比如,国务院提出的对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政策,以及对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等,都需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落实。要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这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必须搞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将首购政策、订购政策和强制采购政策细化、具体化,变成各地、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实际操作的制度和办法。
过去,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期,介绍和宣传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没有首购、订购和强制采购的内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几种采购方式也没有涉及上述三种采购“方式”。这与《政府采购法》是否违背?可以肯定地说是不违背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已经授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其他采购方式,这是其一。第二,政府采购不仅是市场行为,也是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规定具体的行政措施和政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首购、订购和强制采购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制定这些具体实施办法时也要注意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即对同样是自主创新产品,又具有同样性能、同样质量的产品要实行平等竞争,不能厚此薄彼;对于同样是节能环保产品,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要求的,都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目录。这是随着改革的发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时应当注意的。
采购组织形式不断创新 在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方面也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创新。如很多地方和部门实行了协议供货的组织形式,对于一些通用类商品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后确定供应商资格;然后,由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规格、质量和价格等,分别向有规格的供应商购买。这样做,既可以发挥公开招标采购的优越性,又可以提高采购效率。现在,仍然有采购人反映集中采购效率低、价格高,这些意见和说法应当引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注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制度执行落到实处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从部分省市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开始算起,到现在也只有十一、二年的时间。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不仅制度建设上需要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不容忽视。
如有的部门和预算单位至今排斥政府集中采购,不少地方的工程采购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是有规定的,但由于部门利益作怪、监管不力,问题依然存在。另外,还些问题可能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出台造成的,因而使得《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某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没有落到实处,如扶持中小型企业、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还有的是因为工作没到位,致使政府采购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够细致,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方法还需要改进等。
对于那些由于部门利益作怪,使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的项目没有纳入、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没有实行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工作,教育各个政府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服从大局,反对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拒不改正者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那些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使得《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不能落实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这里可以看出,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使政府采购制度不能很好落实的问题,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个集中采购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将政府采购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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