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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功能落实 多方要联动

作者:陈庆修 发布于:2008-01-17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具有丰富的政策功能内涵。政府采购花纳税人的钱,有义务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尤其在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支持民族工业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明显的政策导向作用。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影响力越来越大,其政策功能所发挥的作用已引起各方关注。要真正落实这些政策功能,并非设想的那么简单,应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有关细则和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完善采购制度,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形成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正常发挥的运行机制。具体地说,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转变观念 构建统一市场

  完善和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的可靠保证。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严重制约着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和政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理顺体制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前提。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这不仅影响《政府采购法》的施行效果,不利于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要加大宣传力度,促使采购人转变观念,提高对政府采购公共性及其政策功能重要性的认识,从大局出发,丢掉只为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着想的做法,整合政府采购资源,构建统一市场,形成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的合力。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来源于广大纳税人,应当从有利于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自觉根据政府采购统一标准,申报和委托政府采购项目、物品和服务,形成有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良好环境。同时,应当进一步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在加强专门机关监督的同时,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力度。

加强集中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是影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决定性因素,没有相应的范围和规模就谈不上政府采购政策作用的发挥。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越大,政策功能的作用就越强;反之,如果政府采购规模很小、采购范围狭窄,其政策功能就微不足道,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力不从心”。按国际惯例,政府采购规模通常为GDP的10%,或者财政支出的30%,2006年我国政府采购金额仅为3600亿元,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其增长潜力都还很大。这主要因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和统计范围。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任重而道远。

  同时,应努力提高集中采购的比重,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采购和社会招标机构代理为辅的正常格局。尽管这几年政府采购规模有所增加,但原本由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正在向各部门成立的采购机构和社会招标机构分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量增长缓慢,有的地方还出现萎缩,而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招标机构的业务过快,不利于采购政策作用的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招标机构有着本质区别: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发挥政策调控作用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互利互惠是社会招标机构的目的。把大量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给社会招标机构,会增加财政支出,不利于监督、容易发生腐败,更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因此,应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加强集中采购,并加强对集中采购的管理,严格监督,确保政策功能的到位。

完善政策法规 制订实施细则

  应通过完善相关的法规、采购目录、采购指南等来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意图。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政策的制定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如环境保护是我国政策目标体系中的一个首要目标,应制定明确的购买绿色环保技术或产品的标准和方法,在具体的工程、汽车、空调等采购项目中对节能环保的设计方案和产品设置合理的量化指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技术或产品认定的标准和机制,在加分标准中体现政策的支持作用;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招标方案中对中小企业设置分包方案让符合资质的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在本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标准,完善国货认定标准。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将政府采购作为管理公共资金、控制支出的重要手段,并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力措施,这种国际通行做法,并非因加人《WTO政府采购协议》而完全改变,在不同程度上甚至有所强化。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无论是国货还是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都需要建立具体的认定标准,并由权威机构负责认证工作。认证机构应当是公益性质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避免增加企业的负担,认证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也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有了这些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到实处。

从采购程序上加以完善

  将政府采购履行政策功能体现到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中,并明确规定对政策扶持类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不属于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给予相应供应商优惠资格是合理的条件。改进评审方法,给予政策支持产品或服务优先待遇,使其不受最低价格的限制,体现政策扶持导向。
 
  对于采购计划中明确要求采购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在资质预审时设置相应条件,只有产品通过相关认定的供应商才能参加竞标,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能入围;对于未指定采购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如果既有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参加竞标,又有非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参加竞标,对于采用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在资格条件(比如注册资金等)方面可以考虑适度降低,为有关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创造条件。

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

  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政策支持的产品或服务。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政策支持产品或服务的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于采用最低价中标(成交)法的项目,可以对政策支持产品或服务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在评标(评审)出现排名并列的情况时,可以赋予政策支持产品或服务供应商中标(成交)优先权;也可以对应扶持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比如在签约后以预付款方式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缓解供应商在流动资金方面的压力,以体现政府的扶持政策。建立政策支持产品或服务的激励制度,如政府采购中的首购和订购制度。对于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于需要重点扶持的绿色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可考虑采用单一来源或协议采购方式直接授予合同。

  总之,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越来越大。应根据政府采购在不同阶段的政策目标确定具体的实现方式,将政策目标体现到具体的采购目录、清单、程序、标准和方式上。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应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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