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呼唤公正第三方
2006年伊始,我国前所未有地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这场自上而下的风暴针对的是已侵入经济、社会秩序内的潜规则。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是防止权力的滥用,由于政府采购领域集中了财政预算单位绝大部分的采购权利,因而,有关部门将其列为容易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五大重点整治领域之一。
孟德斯鸠对权力曾有过这样的论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制约权力。”制约权力,除了法律明文禁止不可为之外,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公正第三方的监督最为有效。
何谓公正第三方
当两个人有冲突和矛盾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上法院,或者找一个人进行调解。无论如何,都必须是矛盾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而且必须是强有力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是否能够“秉公执法”则成为使双方信服的决定性因素。
在政府采购领域,供需双方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毫无疑问是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成立的最基本元素。除此以外的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可以范围放宽、广义地认为是“第三方”。而只有当这个第三方是利益无关的第三方时,做出的监督管理才可能是不带有倾向性的,才能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
政府采购需要公正第三方
西方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中,将人假定为一切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出发的个体,其所作出的选择都是利己或有利于所在团体的。这个假定虽然很极端,但不妨在此借用一下。
曾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里的物资购买、基建管理办公室等“后勤总管”的职务是令人羡慕的“肥差”,因为在传统的政府的采购模式里,并没有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那么多制度角色的设置,财政资金是直接拨付给采购预算单位的,采购人如有需求直接与供应商沟通。
采购人同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权和购买权,二者的统一使采购预算单位经办人在进行公共采购时更类似于个人消费,公共利益或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功能并未被过多地考虑,财政资金大多数时候仅实现其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正常办公所需的简单购买而已。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财政资金一旦被用于与采购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救灾等项目时,存在私心的采购经办人可能会动起财政资金的歪脑子,琢磨“拿回扣、”“收好包”等心思。供应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愿意付出部分成本用于贿赂,商业贿赂成立存在可能。
财政资金使用权和购买权的统一,降低了供应商行贿的成本,也为采购人的权利寻租提供了便利。将二者剥离,成为防治采购活动过程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关键点,代表财政支出改革的政府采购制度呼之欲出。
政府采购改革进行后,采购人的购买权转移到采购代理机构身上,且增强了监管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应商行贿的成本,降低了有关部门权利寻租的风险。作为独立于采购活动供需双方的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利于把握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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