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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设置有利于实现反商业贿赂之目标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01-21 14: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有这样一句话,“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益;用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益;用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不讲节约只讲效益;用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讲节约也不讲效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属于“别人的钱”,这些“别人的钱”除了用于购买办公基本所需的货物、服务、工程外,别的都是办的“别人的事”。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时“别人的钱”的办“事”效率,政府采购制度在构建初期,设置采购模式时已有设想。

集采机构
专业规范非营利

  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启动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表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被列为重点治理对象并不奇怪,也并非如某些人诟病的集中采购机构是“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那样的状况,只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置模式让集中采购机构承担了更多责任和风险。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一条款暗含了两层意思:第一,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第二,集中采购机构不是政府机关,是非营利性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采购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是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部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属性更能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

  认为政府采购是“从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的说法,这恰恰说明了传统采购模式容易产生腐败,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才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原来财政预算审批下来后由部门所有,采购很方便,似乎效率很高,但实际上很多不该花的钱花掉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监控能力很弱。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使原本属于采购人的购买权转移到集中采购机构的身上,供应商贿赂的方向可能也随之转到集中采购机构上来,但由于贿赂的集中趋势是可知的,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也是可以提前预防的。相对于分散的采购人自行购买而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更加密集、高效,供应商的贿赂难度加大。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置专门的操作机构的初衷,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集中采购机构的反腐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

  另外,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专门的采购操作部门,采购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更高。《政府采购法》也要求集中采购按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进行,依法代理,集中采购机构并不能任意妄为。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集中采购机构还引进了ISO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每个步骤均有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工作更为规范,收受贿赂而不露出破绽相当困难。

评审专家
独立回避严处罚


  政府采购也称为“专家采购”,几乎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程序中均存在专家评审环节,哪个供应商能中标或成交,评审专家的意见举足轻重。

  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评审专家的设置,各方意见不一,虽然目前各地在专家使用、管理方面可能遇到问题,但借助专家的专业化水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目的值得肯定。《政府采购法》要求专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评审,严格考核专家的资格和准入条件,明确专家权利、义务,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身份……要求独立评审、规范专家在评审现场的言行、回避制度的设置、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等规定,都是为了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更好的发挥专家智囊团的作用。

  由于专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自己的命运,供应商也可能将贿赂的目光投向评审专家。由于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临时性、产生的随机性和个人行为的自由性,发生在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商业贿赂行为更加隐蔽,如何更好地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约束,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仍是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关注的重要课题。

监管部门
多元多角色涉入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的监督管理职责。除了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到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处理投诉事项外,财政部门还担负着不少重要职责。毫无疑问,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三方,且是带有一定行政“裁判权”的第三方。它们独立于供需双方的供应商、采购人,也独立于从事具体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以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出现,担负着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的职责。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公共性质的管理制度改革,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也应构建完备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系统,财政部门这个监管者并非无人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在随后的两个条款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以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为代表的“负有行政监督职责”有关部门的职责。多元化监督角色的引入,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公正廉洁提供了保障,商业贿赂被挡在几部门共同联手的廉政盾牌外。

  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制度改革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所起的作用,公正第三方的制度设置功不可莫。政府采购制定仍处在发展阶段,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在发展中完善,各方不应因为问题的暂时存在否定改革所取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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