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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政采防腐功能

作者:马蔡琛  覃伯儒 发布于:2008-01-21 14: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五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进入依法采购时代,这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打造反腐倡廉的财政制度基础,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当前也存在个别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腐败现象,但客观而言,政府采购并不能完全解决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但却可以发挥相当程度的防范作用。 



  马蔡琛  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1997至2003年于天津市财政局预算处从事预算管理工作。2003至2005年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预算、
公共财政、公共管理、公共选择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

  纵观近几年来,反商业贿赂的五大重点治理领域,政府采购是被查出案件为数较少的一个领域,也未被列入全国审计重点的范围内。这些成绩的取得,与规范程序、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公开执行等多方面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分不开。

  实行政府采购后,财政部门、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资金支付部门、采购部门、采购品使用部门和供应商相互分离的局面,权力由集中走向分散。作为市场的主体,他们之间形成了相互独立、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制衡机制。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利于遏制幕后交易、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政采防腐的着力点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方式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降低了腐败分子共同合谋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幕后交易、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采购流程 规范的操作流程是预反败的有效方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大一样,但大体上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从采购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批到采购执行、资金支付、合同验收、财务结算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的运行程序。

  监督机制 一是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三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促进了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二是法律监督。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府采购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的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采购监督的配套法规,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政府采购履行监督及验收工作办法》等等。法律监督机制提高了政府采购规则的权威性,有效地遏制并预防了潜在的违规行为。三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合监督。有了这些部门加入到监督体系中,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明显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四是社会监督。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运行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定期将采购信息、法规、文件以及原则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的介入,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有利于反腐倡廉。

  法律威慑作用 在《政府采购法》中,法律责任单列一章共计十三条,详细而明确,视违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明确与无情对于那些“有贼心且有贼胆”的腐败分子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

实行集采与避免诱发集体腐败

  实现政府集中采购与是否会诱发集中腐败,一直是一段时期以来常话常新的命题。实行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后,采购由分散走向集中,而权力则由集中转向分散。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史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才刚刚起步,制度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再加上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人员受专业水平与经验所限,应当承认,在个别地方、个别政府采购案件中,会出现所谓“集体腐败”的现象。但是,“瑕不掩玉”,这并不会过多地导致诱发由原来的分散腐败变成集体腐败的问题。
 
  从制度来说 政府采购的各种制度和管理办法规定相对明确、严密、全面,如《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了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

  从操作程序来说 每项采购过程都有详细的程序规定,每个重要工作环节如招标方案审定、开标评标、合同签定、项目验收等都有相关部门的直接参与,每个环节都有记录且有各经办人员和参加人员的签名。采购项目完成后,从信息发布到验收付款等均有完整的档案资料,采购流程一目了然,为反筑起坚固的堤坝。

  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使得腐败分子无从下手。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作为市场的主体,他们之间互相监督和制约,再加上审计、纪检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对遏制幕后交易、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防腐功能

  约束自由裁量权 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一些部门和执法人员从部门或个人利益出发,不能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需要加以规范和细化。一是要制定更加明确、具体和详细的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以进一步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二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执法责任制,将权利与责任挂钩,谁执法谁负责。三要对重大的自由裁量事项进行公示,加大监督力度,提高透明度,以确保其公正性,减少自由裁量中的随意性。

  避免公共资源使用中的寻租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寻租是指采购人员拥有选择哪个供应商的产品及以何种价格采购其产品的特权,采购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而将这种特权寻租出去的一种腐败行为。寻租行为任由其发展下去,终将会破坏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必须加以控制。一要加大稽查力度,联合人大、纪检、审计、仲裁等多家部门,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二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重点领域重点关注 针对工程项目及医疗器械等的采购复杂化趋势,采取必要的规范措施。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工程项目和医疗器械项目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工程和医疗器械领域的采购机制正在变得复杂,一些工程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被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某些行为脱离政府采购制度限制,对现有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这些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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