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焕发新生
作者:零度 发布于:2008-01-22 15: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年伊始,浙江省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出通知,对《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针对社会上反映的个别协议供货商品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在传统协议供货的运作基础上有所创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率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要求协议供货商再次进行报价,据此确定最终供货商。
财政部早在2004年6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凡是适合协议供货的货物项目,都要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形式,凡是服务项目都要采取定点形式。”
我国从2002年开始尝试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因效率高、操作简便,两种独具特色的采购形式受到广泛欢迎。从2002年少数地区的试行,到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行,再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虽不是《政府采购法》中的名词,但已是政府采购的“新秀”。我们已无从知晓“协议供货”缘自何处,但从其在各地的迅猛发展,可以看出其对于解围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困局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各地公务车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项目、定点饭店项目的推广,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作用愈加显著。监管的加强使得不再有人认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将采购权归还给采购人,也不再有人质疑二者的合法性。事实胜于雄辩,高效率、严监管使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领域占得一席之地,铺出采购快车道。
现实催生实践的探索,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新的形势提出了新的要求。现阶段,与湖州市一样,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价格难监管,供应商价格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促使各地开始新的尝试。在多种措施中,二次竞价的应用率最高,湖州市的协议供货询价也属于二次竞价的范畴,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价格。但二次竞价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供应商串标、零星采购导致的价格高并不能完全消除,如何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定点服务商的监管仍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从2007年7月份开始,福建省省直采购的摄影、摄像机、计算机等设备将不再实行协议供货,而是改为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
也有业内专家指出,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不断发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操作条件已基本成熟,电子化发展或许成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新的发展趋势。
从中央到地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已被证明是目前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形式,尽管这两种方法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它体现了政府采购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方向和创新意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必将继续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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