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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 推电子化驶上高速路

作者:肖青山 发布于:2008-01-23 14: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电子化作为一项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大变革,其推行仍面临诸多困境,对困境进行探讨并寻找出克服办法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逻辑必然。

电子化发展遭遇瓶颈

  概念界定难成共识 电子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运用现代通讯技术而生成的一种新的采购形式,它是指政府采购主体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获取货物、服务或工程等的政府采购形式。
 
  作为一种新的采购手段,尽管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十余年的历史,然而目前使用的概念仍是MDB(多边发展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于1993年成立的电子政府采购工作组所界下的定义,缺乏对电子政府采购概念的特征、构成和内在规定性的深入探讨。没有对电子政府采购作科学准确的定义,则没有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提供最基本的标准和观念,理论的不成熟必然影响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践推进。

  法律基础较为薄弱 电子政府采购作为不同于传统采购方式的新型采购,其有序展开离不开规范协调统一、功能耦合完整的法律规范支撑。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电子政府采购有任何提及,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也只有电子签名与认证、数据电文传输等笼统规定。

  不仅法律位阶的政府采购法制欠完整,而且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电子政府采购也缺乏规定,目前,只有北京、上海等省市针对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方式有初步规范。而有关电子采购程序、电子采购文件和电子注册以及数字(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电子化政府采购安全标准、采购项目分类方法、采购机密与隐私的保护、电子政府采购中用户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都缺乏应有法律规范。可以说,缺乏法律保障的电子政府采购不可能得到有序运作。

  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电子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主体不面对面接触,且有关对方的信息也主要从网上获取,一旦信息不对称或虚假,就会造成整个采购失败,信用是电子政府采购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尽管我国提出了要建立包括金融信用在内的信用体系,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不仅政府部门之间,而且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都没有进入到全面建设的实践层面。

  技术支撑尚须向现代化发展 电子政府采购作为现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采购方式,须臾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已采用了基本的信息技术和利用了互联网,但无论在网络结构、网络设备上、网络管理人员及其素质来看都存在相应的技术和水平问题,高宽带、高性能的现代信息技术并没有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中广泛应用。技术现代化水平低和相应管理人员的匮乏必然影响着电子政府采购的效力与安全。

多举措推进电子化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政府采购立法已有开端,但对网上采购程序合法性的界定、电子采购合同效力的确立、电子采购安全性的保障、电子支付的规范等基础性问题缺乏高位阶和详尽的法律规定。因此,要推进我国电子政府采购首先必须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就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进行修订,以增加保障电子政府采购有序运行的基本法律规范。同时,在地方立法中应该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电子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建立一套完整的、协调的和科学的电子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技术建设 在基础设施方面,应当加强政府网络工程和互联网技术的建设,提高网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强化对网络的管理。在网络结构上,应将核心、汇聚、接入访问这样分层次的网络结构设计引入到电子政府采购中,在网络设备方面,应对具有高容量交换能力和商品密度的核心交换机进行升级换代。在基础技术方面,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电子采购产品目录标准、电子采购产品认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这些标准的缺乏阻碍了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和规模拓展,必须予以完善。

  强化电子政府采购安全措施 电子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行为不是面对面接触,很难核实交易者以及交易是否发生,进而导致电子政府采购存在安全隐患。起步较晚的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在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因而,应强化安全措施,建立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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