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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质性响应也不该拒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1-28 13: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做政府采购业务,还真得吃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容易栽跟斗……”近日,一位在中介公司工作的朋友小张不无感慨地说。小张为何会有如此感慨呢?原来,小张作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最近组织的一次政府采购中遇到了麻烦。

  2007年12月13日,受采购人的委托,小张所在的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医疗设备项目进行采购。2008年1月9日,开标活动如期举行。在开标过程中,小张发现来自北京的一家公司投标报价几乎高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倍,也大大高于一年来当地招标的中标平均价。而根据招标文件,此次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2007年政府采购医疗设备的中标平均价,高于中标平均价的,将被视为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而被拒绝。

  “为了不浪费评标委员会的时间,也为了节省评标费用,我便在开标当时让北京这家公司取走自己的投标文件,反正他们的报价这么高,投也是白投……”小张如是说。但意外的是,该公司项目代表当即给了他难堪:“现在我投的这个品牌已经涨价了,难道你们做招标文件时没有进行过市场调研?”小张被惹恼了,当即坚持该公司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让其取走招标文件。直到该公司取走投标文件,小张才消了气。但第二天小张的怒火又被点燃了——北京这家公司竟然向他们公司提出了质疑,说“小张在开标时便让其取走投标文件,拒绝其投标涉嫌违法。”

  “当时,甭提我有多恼火了,我们招标文件中已经写得很明确——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我们作为招标方依照招标文件行事能有错吗?”提起当时的感觉,小张不再愤怒,而是觉得有些可笑。为了更好地“回击”这家供应商,小张赶快向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岂料,公司法律顾问也认为小张做得不对,而且还指出其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就已经出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而不是“拒绝”。另外,如果要按照无效标处理,也不是由小张作出,更不该在开标阶段作出。因为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而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评标程序”的规定,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是评标阶段的事情,是专家的事情。
 
  “听法律顾问这么一解释,我才慌了神,赶紧找这家供应商做安抚工作。幸好这家供应商最终原谅了我,否则,我们公司一年内的有效投诉就要超过两次,根据我们这里的规定,就会被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教训啊,法律还得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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