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人还是谦虚点好

作者:李由 发布于:2008-01-28 14: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听到一个案例,某地一单位因主管领导易人,新领导到岗后无任何理由下令中止该单位已处在合同履约执行中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长期沟通无果,只好拿起诉讼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将该单位告上了法院。

  这件事引起了笔者的深思: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推行了十多年,《政府采购法》也已经实施五年,居然还有这样不知法不守法的采购人领导,依个人意志决断政府事务,不尊重政府采购合同,不尊重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结果,不尊重供应商辛勤的付出。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说得白点,花的就是“公家的钱”,花公家钱是不可以向私人花自己的钱一样任意而行的。所以,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的。正因为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惟一情况,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已明确了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和证据存在,采购人就无任何权利擅自解除和不履行依照《政府采购法》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就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和胡乱作为。但案例中的采购单位领导就做了这样的事情。

  这一方面体现了该采购人法制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随意毁约也严重损害政府的诚信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这里面,惟一得到的“好处”,可能就是领导的个人权力欲望。这实在不是一件好事情。
 
  据说,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中,采购人普遍表现得很强势,对代理机构任意提要求的情况时常出现,对供应商更是予取予求,供应商常常是委曲求全,为拿到采购合同、获得经营利润,千方百计讨好采购人。

  一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有目无法纪的言行出现,一些采购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这实在不是政府机关应该有的样子。这既毒化了政府采购的氛围,也损坏了采购人自身的形象。

  采购人还是应该谦虚点,不要有点权力、坐到哪个位置上就飘飘然忘乎所以。要清楚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服务公众的,不是供个人作威作福的;国家财政的钱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不是用来满足个人喜好的。只有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执行规范采购的结果,才能用好权力,用好纳税人的钱。这样于公于私都有好结果。否则,最后受损的不单是公共利益,个人的前程也可能会搭进去。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