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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实现保证金的“保证”作用

作者:姚美玉 发布于:2008-01-28 15: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几乎都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如何强化保证金管理,化繁为简,提高效率,是政府采购工作值得思考的问题。

强化保证金管理必要

  政府采购保证金有两种常见的形式,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所谓履约保证金则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发挥着积极作用:

  防范投标人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采购活动要求所有投标人能够一视同仁地进行投标竞价,对此,如果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措施,将难以避免有些投标人恶意竞价,或在中标后发现报价太低时随意放弃中标资格。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和干扰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秩序。因此,设立投标保证金是防范投标人恶意竞标、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一种防御性措施。

  遏制投标人暗中作弊 在具体的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人可能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对此,设立投标保证金也是对投标人发生的这些行为进行源头性防范和遏制。

  维持正常投标秩序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为了维持开标、评标现场的秩序,避免投标人的干扰,可以使用保证金控制少数投标人的不良情绪或过激行为。凡做出过分行为或违规行为或严重干扰开标或评标现场的投标人,可以没收其保证金以示处罚。
 
  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证金管理遇难题

  法律规定缺失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财政部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七条中对投标保证金做了简要规定,但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仍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机构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交纳方式不统一 财政部18号部长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这一规定,让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但若招标文件规定一种方式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而投标人仍坚持以其他方式交纳的,极易导致招标投标双方争议。

  操作频繁琐碎 在政府采购中,收、退保证金工作是既频繁又琐碎,如何处理规范与高效的关系,减少供应商反复缴退投的烦琐手续是保证金管理的又一难点。

保证金诚信档案应建立

  保证金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笔者认为,无论是投标保证金还是履约保证金均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通过增强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促使投标保证金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监管部门强化监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强化对保证金的监管,通过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典型案例解剖等方法促进供应商规范参与。对影响和干扰了招标采购工作秩序、恶意竞标、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投标者按违约没收保证金,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诚信信息,提高政府采购处罚的透明度,促进供应商自律。

  建立诚信保证金制度 诚信保证金指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政府采购部门缴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在确定的有效期限和核定的限额内参与各种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投标保证金。
 
  诚信保证金制度主要包括:诚信保证金缴纳由供应商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签订合同,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额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后,政府采购部门向供应商发放"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诚信保证金缴纳金额试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可以在五千到两万元之间取值,期限一年(不计利息);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所有项目投标;诚信保证金到期后,由供应商提出返还申请,无不诚信记录的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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