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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法可以转换为综合评分法

作者:梅爱民 发布于:2008-01-28 15: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综合评分法与性价比法均为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评标方法。笔者认为:这三种评标方法之中,最低评标价法相当于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都相当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可以转换为综合评分法。

  从财政部对这两种评标方法所下的定义来看,所考虑的综合因素均为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七个方面,只是计算的公式不同而已。综合评分法是通过对各个因素的得分进行求和来得到评标总得分,性价比法是通过对各个因素的得分进行求商来得到评标总得分的。两种方法似乎有所不同,其实二者的方向是一致的。对综合评分法而言,价格越低,价格得分就越高,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其他各项因素得分越高,则评标总得分就越高;对性价比法而言,价格越低,分母就越小,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其他各项因素得分越高,分子就越大,则评标总得分(商数)就越高。

  因此,任何一个采用性价比法进行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可以用综合评分法替代,性价比法是可以转换为综合评分法的,只不过要选择合适的价格得分权重以及价格得分的计算方法而已。

  从性价比法计算评标总得分的公式中可以看出,价格这一因素与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各项因素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因而价格分的权重应为50%,其他各项因素所占的总权重也为50%。假设价格上涨1%,同时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各项因素的汇总得分也高出1分,采用性价比法计算出的商数基本不变,如采用综合评分法,也要保持不变才行。因而设想价格得分的计算方法为每高出1%扣1分,可使评标总得分保持不变。

  因为价格上涨1%,价格得分就减少1分,由于其权重为50%,则评标总得分就减少0.5分,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各项因素的汇总得分高出1分,又使评标总得分增加1×(1-50%)=0.5分,这样采用综合评分法计算的评标总得分也将保持不变。

  所以,性价比法转换为综合评分法的方法是:价格权重定为50%,价格每上浮1%扣1分,每下降1%加1分。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各项因素的总权重为50%,在性价比确定的权重基础上,各项因素的权重均乘以50%即可。
  性价比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综合评分法,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这两种评标方法就足够了。(针对作者这一观点,您有何看法,欢迎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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