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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邀请但不该强求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2-18 15: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凡是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投标人所在地域范围的条件,不得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限制工程业绩地域范围的条件。”这是今年广东省佛山市招投标领域的一个新要求。据悉,为了提高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引进国内优秀企业参与佛山市工程建设,佛山市有关部门还规定,凡是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设置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亲自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参加开标会等条件。
 
  佛山市的这一规定不禁让笔者想起了一位朋友不久前遇到的困惑:作为北京某招标公司政府采购部经理,小李2007年底组织了一次政府采购工程维修招标。在这次采购的开标过程中,南方一建设集团虽然参与了投标,却没出现在开标现场。这是小李从没遇到过的情况,但他却清楚的记得,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因此,小李把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判做了无效投标文件。该投标人得知后,立刻提出了质疑。经过多次沟通,投标人虽然很气愤,但最终还是放弃了投诉。不过,这次招标还是引发小李对“投标人是否可以在开标时不到现场”的思考。

  与小李当时的想法一样,还有不少从业人员也认为,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不过,持此观点的人却有不一样的理由: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人都应该到现场;另一部分人则更多地是从营销的角度看问题——投标还是应该到场的,至少是对招标方的尊重。投标也是销售,应该从销售的角度理解它,另外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一些权益不受损害,体现整个过程的公正性,比如要对开标的结果有个签字确认什么的。

  笔者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是,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任何投标人参加开标。但对于投标人来说,参加开标是每一投标人的法定权利,而非法定义务。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投标人可以参与开标,也可以不参与开标。当然,如果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就必须参加。对于笔者的观点,有人驳斥道:“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相应规定就不到场,遇到质询怎么办?”其实这也不是什么问题,开标时,遇到质询,完全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解决。这是现代社会,沟通不一定必须面对面才能完成。

  不可否认,“招标人的邀请,投标人的参与”既可以体现招标人在开标环节的公开与清白,也有利于保障投标人的正当权益。但没有投标人的现场参与,开标一样可以做到公开透明。不是吗?现在的一些代理机构就对开标过程进行网上直播,投标人完全可以在网上进行监督。而且,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推进,许多项目的开标环节也必将在网络上完成,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又将如何出现在开标现场呢?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项目,没有必要要求“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到现场”。强制性要求会给投标人带来不便,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影响招标的响应度。可喜的是,目前,比较有经验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已经不再做强制性要求,而是赋予投标人权利——“开标时投标人可派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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