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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是否违规 财政说了算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8-02-27 14: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大学欲自行招标采购一套实验设备,鉴于从前多次采购此类产品的经验,他们在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上注明“如产品含有国家免检证明,或者获得国家名优产品等其他国家级称号,将享受1~2分的加分。”

  开标当日,5家投标供应商如约而至,纷纷递交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期望能够一举中标。

出现假证被判无效投标

  很快,紧张而细致的评标工作展开了,评审专家们按照程序首先进入了资格审查的环节。突然,一位评审专家似乎发现了什么异常,立即招呼其他评审专家暂停手中工作前来一探究竟。原来A公司提供了实验设备的国家免检证书,期望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得加分。可是这位评审专家却发现这个免检证书十分可疑,担心供应商弄虚作假。其他评审专家看到免检证书后,也表示其中肯定存有问题。因为,专家们多次参与评标,审查过很多国家免检证书,其模板样式、证书颜色、字体以及钢印与此份免检证书完全不同。其中一位评审专家立即笑言:“就算是伪造,此做法未免也太不高明了。”

  评标委员会立即达成一致,认为A公司提供伪造资质证明,行为已构成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实属违法。在征求进行现场监管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意见之后,评标委员会宣布A公司投标无效。

再遇违规供应商投标

  此项目招标结束后不久,该市另一科研机构也发布招标公告,欲采购同功能实验设备。在大学招标中伪造国家免检证书的A公司也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欲参加投标。不料,参加过大学采购评标的一位评审专家正是该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他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了A公司的违规事实。然后,A公司的投标被科研机构拒之门外。

  第二天,气愤的A公司找到了财政部门,对科研机构的做法进行投诉。此时,财政部门已查证A公司在大学采购中确实存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恰巧在A公司投诉当日宣布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可是,A公司的投诉仍然被受理,科研机构得到了财政部门的警告。

  随后,财政部门找到了科研机构,向其讲解了拒绝A公司投标的不当之处。原来,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的某一行为属于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是需要一定的调查取证时间的,仅仅靠评审专家的认定或者他人的举报还不足够。在A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期间,财政部门还未宣布对其进行的处罚,此时在A公司各类资质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科研机构拒绝其购买招标文件没有依据。正确的做法是允许A公司投标,待到财政部门宣布处罚决定后,A公司的投标行为就自然无效了。

  科研机构听后彻底信服,表示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不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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