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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国家政策 中介也有责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2-28 10: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月19日上午,在广州市政协会议番禺区代表组讨论会上,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王锐祥诉苦说,他们的音响产品顺利通过奥运招标,成为“鸟巢”的指定音响,但因为不是原装进口,连亚运场馆招标的标书都拿不到。对此,有人感叹说,“虽然‘鸟巢’里的音响都是我的,但我连亚运村都进不了”这样的抱怨不仅仅发自于王锐祥一个人,也是许多民族品牌的心声。更可怕的是,笔者还听说,这种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尤其在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出现。那么,社会中介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时,为什么要偏爱进口品牌呢?笔者对此做了一翻调查。

  在笔者的调查中,一位中介公司的老总无奈地诉起苦来:“现在的中介机构这么多,竞争这么激烈,我们得混口饭来吃,采购人就是我们的上帝。他们不拿项目给我们做,我们就很难混。而一般采购人只要有预算,都喜欢买贵的,买名牌,进口的他们当然会更喜欢了。你说我们能不顺着他们吗?”听到这位老总有些可怜巴巴的解释,笔者把抱怨和指责的情绪一下子便转移到了那些崇洋媚外的采购人代表身上。事后,笔者自省,这种情绪转移太过偏激。如果所有的代理机构都不给采购人提供“为所欲为”的平台,那么,采购人不正常的偏好、不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又何处实现?因此,中介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既然支持了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出台,给了广大社会中介机构名正言顺地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而获得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就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该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
 
  今年年初,财政部公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两个新办法,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将实行审核管理。两个新办法是继财政部去年4月颁布实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大办法后,我国再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配套政策措施,标志着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岂能不响应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即便回避了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个身份,中介机构里的每一个人只要是中国人,也还得从民族发展的大局来看问题和做事情。

  因此,笔者想在这里提醒,社会中介机构切勿在举国上下都在提倡自主创新之时,去把原本可以保护民族工业发展的政府采购这个好工具给浪费了。“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民族产业”,中介有责,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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