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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价高原因及对策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8-03-03 11: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解决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不少地方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办公设备、小汽车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将小额办公设备、零星购置小汽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协议供货的开展使采购人普遍反映的一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但由于协议供货模式还未成熟,协议供货价格高的说法又将其变成各方关注的焦点。笔者想就形成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原因及应采取措施进行探讨。

为何协议价格高

  经笔者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等相关人员座谈中了解的情况看,经归类,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类:

  一是协议供货制度体系、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由于全国统一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出现了因为地域不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在协议供货工作中职责、程序也不尽相同的情况;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集采机构没有建立起协议供货的监督、制约机制,越位、缺位同时存在。
 
  二是协议供货日常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等工作没跟上。协议供货供应商确定之后,由于监管部门人员不足等原因,没有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实施有效检查,协议供货价高等问题的状况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有效遏制,外界不加分析地将所有问题都记到协议供货头上。
 
  三是协议供货没有形成规模。目前,除少数几个省(市、区)协议供货由全省统一组织外,别的地方基本上是以省直、市直、县为单位进行招标。由于协议供货数量有限,参加投标的是当地供应商,加之参加投标不需要厂家授权,中标价格优惠较小或基本没有优惠。此外,供应商参加投标,厂家无法按照大客户的价格政策给予优惠,厂家制定了最低的统一销售价格,供应商投标价低于最低销售价格要受到厂家的制裁,导致协议供货价格高。

  众所周知,市场上销售的办公设备更新换代周期很短,一些地方在实施协议供货时,规定期限为一年但又疏于管理,期满后没有重新招标导致价格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纳入协议供货的办公设备厂家已不供货,产品型号、规格、参数也已发生了改变,给价格优惠造成了困难。

  此外,优惠率的前提条件设定不科学也是导致价高的原因之一。协议供货的优惠率,应为“(供应商非协议供货的发票价格-协议供货的发票价格)/供应商非协议供货的发票价格]×100%”。有一些地方招的是优惠率且忽视了优惠率的前提条件,协议供货商浑水摸鱼,按照“厂家网站上的市场价格×中标优惠率”计算,这样的计算方法使协议供货优惠率发生了本质改变,致使协议供货价格高。

  协议供货的本意是方便小额办公设备的购买,但有些地方的协议供货办法规定的批量较大、金额大。批量、金额接近或临近公开招标临界点时仍实行协议供货,价格优惠无法得到保障。还有的采购人在购买协议供货商品时,强行要求供货商提供其他商品,把价格统一计算在内,无形中抬高的价格也记在协议供货的账上。
 
  另外,受销售因素影响,进入第四季度时由于汽车供应商急于完成厂家下达的年度销售量取得厂家的返利,供应商会在厂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促销销售,此情况下,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汽车可能比未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汽车价格高。

制约高价有良方

  协议供货制度建设情况直接关系到协议供货的规范管理,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协议供货制度体系建设。财政部应尽快出台《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在协议供货工作中的职责、协议供货的流程、《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计划表》格式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应明确在协议供货实行过程中自身的职责:首先,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等,《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出台后采购人、监管部门不再另向集采机构下达委托书,集采机构依据《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组织协议供货的招标工作。其次,管理和维护协议供货网站,在政府采购网站向设专栏,公布中标结果、协议供货流程、协议供货合同等,供采购人、协议供货商使用。中标结果产生后,监管部门根据集采机构的招标结果,及时将中标结果以正式通知形式向采购人公布,同时在网站上公示。第三,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供应商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协议供货承诺书》,以后供应商发生违规问题一经查实时,监管部门应根据协议供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终止其在当地的协议供货资格。此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议供货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协议供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下一轮招标时加以改进,进一步完善工作。

  针对生产厂家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短、价格调整频繁,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型号、规格、参数与市场不匹配、厂家已降价供应商不能及时下调协议供货价格的问题,应将协议供货期限缩短、招标周期加快。期限一般确定为3个月,减少“一年一定”或一次招标执行几年的情况。笔者认为,协议供货招标可以由中央和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委托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生产厂家投标,结果全国各省共享、分级管理,中标厂家分别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承诺书。

  一般情况下,厂家推出新产品时价格相对较高,随着时间推移或产品升级换代,价格开始下降。如果招标结果为一个绝对数,厂家降价时协议供货价格将无法操作,进而发生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怪现象。为此,笔者认为,协议供货应招价格招优惠率,厂家降价,采购人照样可得到优惠价格。为了解决优惠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统计口径不一导致的厂家、协议供货商、采购人、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纠纷,就优惠率问题应在《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及协议供货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优惠率是在非协议供货用户发票价格的基础上的优惠,并非厂家公布价格基础上的优惠。

  协议供货相关管理办法除规定协议供货的批量外,还应在协议供货的批量下规定出电子竞价的数量或金额,如办公设备的协议供货批量采购金额为40万元,电子竞价的批量金额可规定为20万元。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只在纳入协议供货商品的同品牌、同型号、同参数、同规格中进行,采购人可指定品牌、型号、参数。协议供货引入电子竞价系统,二次引入了竞争机制,同品牌、同型号、同参数、同规格通过电子竞价,价格低的供应商中标。

  由于协议供货对供应商数量有一定限制要求,部分供应商没有获得厂家的授权又不甘心失去参与政府采购市场采购,当采购人口头询价时,他们往往给出比协议供货价格还低的价格,采购人因而形成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假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引入没有纳入协议供货的供应商竞争制约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在《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增加前提条件,即: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采购人可以到非协议供货授权供应商处询价,同品牌、同型号、同参数、同规格的协议供货产品,若价格在协议供货价格基础上再优惠10%者,且经由集采机构认定后,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参照协议供货程序办理一事一办。这样,可有效地解决厂家提供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实或厂家降价而供应商没有及时降价的问题;同时,也有效杜绝了没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应商以及对市场真实情况不了解的采购人抵毁协议供货情况的发生。

  集采机构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并非无所作为,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及《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划分的职责前提下开展工作,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与集采机构建立协议供货联席会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协议供货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定期与集采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认真吸纳集中采购的意见。集采机构对协议供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集采机构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协议供货厂家、供应商、采购人的问题,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协议供货不完善的问题,应在修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或进行招标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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