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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保险采后联动监管

作者:陈寿鹏  佳会 发布于:2008-03-06 15: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各级政府陆续将公务车辆保险纳入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单位,既提高了公务用车风险防范能力,又推动了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效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实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双赢。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双赢,是集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共同思考的问题。

公车保险招标遇难题


  首先,遭遇了承保资格难界定的问题。招标活动开展前,有关部门应对本地保险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便于制订“择优标准”。各类保险公司下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性证明文书比较容易鉴别,鉴别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本区域内的机构设置情况。各类保险公司延伸到本地机构属于分公司、子公司、还是营销服务部,其基本职权(即理赔审批权限)有哪些。第二、业务开展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上一年度本地区的营业明细、服务情况、赔付情况、投保人的认可程度等。第三、服务承诺情况。包括业务承保服务、查看现场快捷服务、预付赔款服务、理赔服务、施救服务等承诺等,另外,保险公司在招标区域内的常设机构年限、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和服务情况等实际能力难以判定。

  其次,盲目压价难控制。赔负额不变的条件下,有些保险公司为谋求中标,竞标时恶性压价,费率优惠高达到45%甚至更多。不仅同行无法理解,连招标采购单位也难以置信,而评标委员会在质疑、询问之后又无法考证其合理性。

  再次,评审专家难确定。无论是省级还是市级,更不用说县级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很少能征集足够的保险类评标专家。评标时,通常将交警队、车管所负责人等邀请担任评委,虽然他们具备较丰富的本行业管理经验,但对保险知识并非精通。从本地保险公司中邀请专门人员担任评委不但不合法,还可能引发不公正评标,最终导致投诉的发生。

  伴随而来的次生问题也难以处理。此类问题较多,最突出的是理赔服务难保证。保险公司在到达事发地时间、理赔办结时限等服务内容上在投标文件中都有承诺,但实际执行时,有些承保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较低,多次催促、监办仍无明显改变。

规范公车保险招标提建议

  首先,必须科学地设定择优项目。针对各类保险公司在当地设立机构的规格,如分公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网点的服务内容及覆盖率情况,设定选择内容和分值;保费的优惠率,不宜片面追求优惠,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更不应突破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各险种优惠幅度;理赔是此类保险招标采购项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有的招标采购人对理赔标准不作规定是不妥的,应当依据行业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宜临时商定或随意确定;服务承诺是公务车辆保险招标采购的重点内容之一,包括业务承保服务、查看现场快捷服务、预付赔款服务、理赔服务等,都应制订一定的标准和分值;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共性内容可作为必备条件加以限制;其他内容还包括企业资质、信誉、经营业绩、主要管理及从业人员情况、财务报告、规章管理制度等,也可以作为评审内容,但在分值分配上应主次之别。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不宜把分公司的注册资金作为入围条件,因为无论哪一个公司的注册资金都以总公司注册资金出现,与本地出险车辆的理赔关系不大,还可能留下存在倾向性的嫌疑。

  其次,共同规范保险招标行为。公务车辆招标采购活动涉及面较广,不仅是财政部门、和保监督部门的事,还涉及到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这些部门都应当参与监督管理。为防范不公平竞争,保险管理部门不但要保证各类保险公司出具函件的真实性,还应当对各保险公司的竞标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积极地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联手制作车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把重点放到适度降低优惠率和服务质量上,促使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应不断探索公务车辆保险招标采购方式,完善市场机制,使公务车辆招标采购活动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纪检监察部门不仅监督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公平性,还要注重采购活动中招投标各方的反映,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督促招标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规范操作,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再次,可以实行异地评标。现在各地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本地肯定有一些成立时间较短、能力不强的保险公司未能参与竞标。到外地设立评标场所开展评标时,可以邀请这些未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担当评委,既能保证专业人员评标,又尽可能避开本地关系因素的干扰。

  除此以外,还应强化标后的管理。如果承保公司违反投标承诺,执行中有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提高保费标准、不按承诺期限及时承保和理赔现象而引起采购单位投诉的,经监管单位查证属实,应扣缴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承保资格,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做好跟踪监管工作。为了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投保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车主单位权益,监管部门也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搜集信息、协调处理车主投保期间出现的问题;各采购单位和承保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书面向监管单位反映;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承保公司的承诺兑现情况;召开公务车辆大户、事发户单位和承保公司代表座谈会,为双方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共同研究承保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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