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集中采购规模的探讨
作者:吴继勇 发布于:2008-03-06 16: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为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带来的成效,但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要达到国际通行比率仍有较大空间,要发挥政策功能,营造和谐政府采购环境,各地政府采购部门还需在规模上下力气。
制约集中采购规模的瓶颈
就省、地市级集采机构来说,对政府事业单位常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车辆等采购需求,每年不会大幅增加,采购中心的采购规模上升空间有限。以笔者所在的政府采购中心为例,从2003年的采购规模6个亿到2007年25亿,剔除财政专项资金,常规设备采购只有8个多亿。集采机构不可能靠市场竞争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因此,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成为瓶颈。有的省、地市按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分配集采机构采购,有的省、地市由各政府事业单位自行委托集采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出现了有的省、地市集采机构“吃不饱”的情况,原因是有的政府事业单位一小部分资金委托集采机构采购,而大部分委托中介或自行采购。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
首先,是部分资金没有“入笼”。政府采购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采购预算不全,导致执行随意性大;第二是大部分专项经费没有采购预算或有采购预算也只是为申请专项经费而已;第三是大量的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各类高校大部分的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
其次,是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问题。第一相当部分的财政支农、支教等大部分货物劳务采购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项目不委托集采机构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一些采购单位必须委托但不委托怎么处罚?第三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量究竟有多大,从中央到省市级政府审批了那么多的甲级、乙级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们因为生存的压力不可避免的要找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来代理,挤占了集中采购的量。
再次,是机构设置定位的不规范,因此牵扯出来的问题包括集采机构设置在哪个部门、机构性质如何等等。《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了还是五花八门,作为集采机构,这些已不单是扩大采购规模的问题,而是是否能生存下去的问题。
另外,对政府采购功能的认识不足也成为其中的瓶颈之一。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延伸管理,通过政府采购能达到反腐倡廉、节约财政资金、调节产业结构等功能。但部分领导认识不到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采购规模上不去,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是其中原因之一。部分领导的看法局限在问题上,如哪个地方集采机构出了腐败问题,分散腐败变成集中腐败等等。
营造和谐环境扩大规模
首先,财政部门应落实政府采购大预算,定位集采机构是采购预算执行的操作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采购标准,各行政事业单位与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大预算应包括:预算内的采购预算;专项经费中的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预算。
第二,扩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实现应采尽采。公共财政服务民生、服务三农,江苏省近年每年均分配近百亿的支农资金,花数亿元支持乡镇医院改善医疗条件,拨付数亿元支持农村中小学采购教科书、教学设备、人身保险等,这些大宗的财政性专项项目的采购均应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现应采尽采。
第三,财政职能处室的资金拨付要与政府采购挂钩。无论财政预算资金还是财政性预算外资金都在国库账户或财政专项存款账户,只要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拨付财政性资金购买工程、货物或服务,必须有委托集采机构签订或集采机构鉴证的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处室才能通知国库和结算中心拨付资金。把住这关,集采机构的采购规模必然上升。
谈的措施很多,然而完善法规,规范统一是扩大集采机构政府采购规模的根本。《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了,实施细则仍未能出台,这也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采购法》在执行中存在操作上的难度,政府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和尽快出台配套法规体系,与国际政府采购接轨。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政府部门应尽快规范统一集采机构的管理体制、规范统一招标形式的程序、规范统一标书的格式和合同范本等等,才有利于集采机构队伍素质的提高,才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扩大采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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