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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现机制能抑制价高?

作者:郑国良 发布于:2008-03-06 16: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协议供货采购在提高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模效益、指定品牌采购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协议供货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而价格问题是协议供货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协议供货尽管解决了效率低的问题,但价格偏高使之持续发展遭遇了现实瓶颈。

疑问一:节支率低吗

  价格是政府采购效果最直观、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价格高低关系着采购人的资金节约率、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以及供应商的利润获取。供应商要追求利润最大化,招标采购单位要在保证质量、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双方博弈之后实现物有所值、质优价低是政府采购最理想的结果,协议供货也是如此。

  仅以2007年某地政府采购的数据为例:协议供货采购项目477个,金额1963万元,节支率为02.%,而平均询价的节支率为9%,竞争性谈判节支率为8.5%,公开招标节支率为7.2%,网上询价节支率为2.9%。数据显示,协议供货的价格弹性的确很小,而其产品的价格由于是年初或者是几个月前的定价,价格高问题是可能出现的。

疑问二:采购效率高吗

  就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和时间规定而言,实践中:网上询价要求招标文件公示1天,竞争性谈判要求招标文件公示3~5天,普通询价要求招标文件公示3天,公开招标要求招标文件公示20天,只有协议供货采购不需要公示。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议供货采购的效率是高的。然而,现实中协议供货操作时往往存在这样的问题,采购人所需产品不与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核对,经常要求购买协议供货项目中没有中标产品,选定的供应商也不是中标供应商。这时,问题就出来了:没有参与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要退单或更改所需项目,甚至要重新审批。从政府采购流程上看,最少需要1~2天,有的可能1周甚至更长的时间。

  从以上两点疑问不难看出,协议供货采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有时甚至阻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分析其成因,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价高效率低的原因

  说协议供货价格高了,还应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一是价格确实存在水分,二是名不符实。价高之怨,原因有许多。其中之一就是协议供货受采购规模的限制,批量小很难降价。其二是因为对协议供货的价格管理不到位所致,未形成和完善相应的价格跟踪、价格监控体系。现行协议价格管理僵化,采购人凭个人喜好指定品牌,让供应商抬价有机可乘,这些都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此外,缺少竞争机制,方法单一、不灵活、周期过长也是影响协议供货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大部分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协议供货招标,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相关产品一年只进行一次竞争是导致协议供货标价格高的主要原因。

实践探索形式多

  鉴于以上因素,结合各地政府采购采购机构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在抑制价高方面有两种比较有效的办法:一是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竞价;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确定优惠率。

  所谓二次竞价,就是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要求采购人在同一品牌中标的供应商的范围内进行二次比价,谁的价格低就让谁供货。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够较为明显地降低协议供货的价格。二次竞价是针对所有的协议供货商进行的,能够做到一视同仁,供应商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协议供货价格。

  另一种办法是定优惠率不定价格。具体操作办法即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后,中标价格只是参考,集中采购机构要组织做好市场调查,找出协议供货产品的媒体价格、代理商进货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确定一组优惠率后保持不变,协议供货最终价格则随市场价格变化而变化。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的价格同步调整,采购人的结算价格为最新市场价格乘于优惠率。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采购人享受到的价格永远比市场价格低。某些地市的协议供货采购就一直实行定优惠率不定价格的方法,并在实际操作中把每个品牌、每类产品的优惠率与价格段和采购量挂钩。按照价格段确定优惠率,如某产品价格段在300~1000元之间的,1~10台的优惠率为29%,10~20台、20~30台的优惠率均为32%;或者价格段在1001元~3000元之间的,分别设三个优惠率,分别为24%、25%、26%……无论价格如何变化,都能在优惠幅度表中找到相应的优惠率。 

  面对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质疑声,二次竞价和定优惠率的实践显然是必要的,但要做好二次竞价和定优惠率的工作,除了克服工作量增加的困难外,制度保障以及各方面的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立体化监控机制

  笔者建议:一应建立立体化价格监控机制、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制度。协议供货涉及多方,不能简单地把价格高的原因推到某一方头上。有业内人士提出,对于协议供货的价格应有一整套立体化的价格监控机制,即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二,建立健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定期更新价格制度,让协议供货中标的供应商定期的向政府采购操作部门每周、每月或每季报送价格变更表,使其形成一种制度,对漏报、虚报和瞒报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罚款和取消其资格等相应的惩处。试想,如果政府采购操作部门把前两种抑制协议供货价高的具体办法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应该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共同监控协议供货价格。除了出台监管措施以外,当地政府采购中心还开发了协议供货采购网上竞价软件,为以后更好地监控协议供货价格提供条件;部分地方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除了实行网上竞价外,还以协议供货采购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价格信息发现机制”。即在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增设“价格信息监督岗”,对于采购人的每次需求,“价格信息监督岗”都进行市场调研,协议供货商只有在产品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出最低价格,才能够确保中标。采购人、供应商也可以对不实报价进行举报,一经查实供应商有虚高报价的,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曝光台予以曝光,同时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毋庸置疑,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协议供货价高的疑问是发展中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依靠广大同行的集思广益和努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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