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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五大难点问题分析

作者:李国庆 于涛 徐微 发布于:2008-03-12 15: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开展几年来,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招标、评标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比较复杂,各项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笔者想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粗略谈论日常工作中遇到频率较高的几个难题,供同行参考。

指定品牌采购

  指定品牌问题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但仍屡禁不止。采购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和使用喜好,暗中变相指定品牌。

  比如,某单位想购买一批联想电脑,但因《政府采购法》禁止指定品牌采购,故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有同意他们的购买品牌要求。所以,采购单位在报送采购计划时,想出了列示意向中产品独有配置或技术指标的办法,加以限制其他同类供应商的参与。在其所报批的采购计划中,采购单位列出了诸如“三慧技术”、“USB插口数量及位置”、“机箱尺寸”等指标,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
  
  由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并非技术方面的专家,且每天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数量较多,不可能对每个项目完全纠偏。当这种采购任务书下达到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很难办。如果按照采购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采购,对其他品牌的供应商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按采购任务书采购,不仅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说也达不到采购单位的要求。
 
  出现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采购单位的喜好或者利益驱动。实际上,单纯从计算机的性能和使用功能上看,目前市场内主流产品的差别都不大,若非特殊部门的特殊需要,仅仅用于满足办公需求,没有必要非采购某一品牌。

  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主要在于采购计划编制时必须集中、详细,形成批量采购,根据采购单位的使用目的,集中采购适合的产品。这样不仅能避免各部门的“贫富不均”,也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如果暂时不能作到集中编制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下达采购任务时,应根据不同工作环境指定具体的产品配置,不能听任采购单位出于自身喜好按其要求下达采购任务。

产品授权要求

  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时,经常要求供应商提供某产品的专项授权。当然,要求授权是出于保证产品质量的需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采购单位往往是出于某种目的要求授权。
 
  例如,某单位购买一批办公设备,其中包括东芝笔记本电脑、理光复印机,采购单位在申报计划时,特别声明两项产品均需要厂家专项授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发现,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只有甲公司同时具备这两项专项授权,其他公司或者只有一项授权,或者根本没有授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只能确定甲公司中标。如此规定似乎没有不妥,但问题在于,有的产品生产厂家为了垄断市场或平衡代理商利益,严格控制授权书发放;更有的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利用其与生产厂家的特殊关系,控制授权书发放,甚至主动要求采购单位在报送计划时提出要求获得授权,排斥潜在的其他供应商。

  为了防止有些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互相串通、钻法律的空子,笔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定情况严格把关,确定项目是否必须需要授权,如果采购执行机构一旦发现生产厂家为了控制中标结果而发放专项授权,采购中心应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处罚。

供应商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遵循市场秩序,随着市场和法制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供应商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案例明显增多。但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并不掌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盲目投诉,不仅浪费了有关部门的时间,还影响了供应商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有的供应商落标是由于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有误,但又未能从自身找原因,得知落标立即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遇质疑必须给予答复,因此,有时政府采购中心明知供应商质疑没有根据,也仍得抽出时间答复。在采购中心人员紧张、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经常处理此类质疑,无疑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另外,还有的供应商不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不首先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更有甚者直接向监察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产生的疑义,《政府采购法》规定,先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如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监察机关当然必须处理,但如果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也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处理,那么,《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广大供应商在投诉之前,一定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权。

采购人违规干预

  采购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总想采购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因此,采购人在采购现场,经常利用自身参与评标的便利条件发表一些不利于公正评标的言行,严重影响专家的正常工作。

  例如,有的采购人在介绍项目情况时,侧重发表自己对某供应商的考察意见,暗示对其认可;有的采购人评标期间说话时带有倾向性和暗示性,发言带有导向性,严重妨碍专家的工作,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由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疏于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把法律、法规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有的采购单位参加评标,不仅有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加,资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纪检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也要求列席参与,不让进入评标室就不高兴。

  为此,有关部门在限制采购人代表干预采购问题上,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限制采购单位人数,确实维护专家的权威性;介绍项目情况时,应提交书面介绍给评委,不允许表达自己的意向,否则,在场的纪检、监督人员有权当场指出其错误;再就是采取责任追究制度,如果采购人在评标现场有以上违规行为,纪检监督人员不能碍于情面,应立即指出并加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认真查处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专家库建设低效

  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的素质。数量充足而高素质的专家库,是评审公正性的重要保证。但有的地方,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疏于管理,专家库得不到有效使用,各领域专家没有及时补充和更新,导致有的项目专家参与评标的重复率很高;有的项目甚至根本没有专家;有的专家根本不具备专业素质,在评审时不是哑言相嘘,就是寡言慎行,对评审内容知之不多,或根本不知,严重影响了评审工作的进行,也影响了采购工作的形象。

  笔者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广泛征集各领域专家,充实和调整专家库,严格管理,精心维护,以保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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