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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采购安全力避三种倾向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3-18 13: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假冒伪劣产品带给政府采购的损害不仅是损害某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利益,也是全方位的损害,更致命的是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无论是从维护采购人利益,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政府采购均须货真价实。监管部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未雨绸缪,积极防堵。

安全采购与你我有关

  采购人应选择最适合、最经济的产品购买,选择什么样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有主见和鉴别力,采购人代表在参与采购活动中必须坚持原则,切不可因贪图一己私利与供应商串通一气,做出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事,如应把节能型和环保型产品作为首选,但要注意防范假节能、假环保,同时把好验收关。

  供应商必须时刻牢记诚信立业的根本,丢了诚信也就丢了饭碗,如果损害客户利益赚黑心钱,注定会被客户否定、为市场抛弃。每一个供应商都要敢于向潜规则挑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恪守法律法规,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为企业的“生命线”,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头连着采购人,一头连着供应商,可谓“一手托两家”,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主要践行者,代理机构一方面要严格依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为采购人提供周到的代理服务,视实现采购人的利益为最大目标,另一方面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让供应商分享政府采购蛋糕。因此,在采购代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规定,推进规范操作,确保从信息发布开始的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合同履行、验收等整个流程的工作都充满阳光。

  政府采购工作愈发展,监管工作愈重要,事实上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水平很不平衡,监管职位形同虚设、监管职能缺位等问题仍很突出,如果一个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期处于弱化状态,那么,这个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极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加强监管刻不容缓。各地各级必须成立专职机构或明确专门人员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深入采购一线,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督查考核,做合格、有为的裁判员。

避免蜕变成单纯价格战

  通常,供应商投标的根本目的是想获取一定的利润,如果一旦卷入价格战,供应商的报价极可能低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决不会坐等亏损,可能会动“歪点子”,对产品的配置、质量或服务进行缩水。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遏制恶性的价格竞争,在评标方法的使用上要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不能千篇一律地使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投标价法。在价格分值的设定上,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评标要素上不但要重视价格因素,而且要充分兼顾信誉、财务状况、技术指标等非价格因素。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以无效投标论处;或设定一个基准价,规定供应商的报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若超出允许的幅度,报价部分不得分。

避免验收成采购人家务事

  验收环节的“猫腻”很多,要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验收工作不能等到货物到位、服务提供、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特别是在药品和工程类项目采购中更应注意,建立跟踪验收制度,从原材料进货环节到生产加工环节,再到成品包装运输环节,验收人员要全程介入。采购人要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经办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对于工程类项目应请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彻查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失信行为,对照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验收环节的监管,防止最后一关失守。同时,应让未中标供应商和公众代表参与到验收工作中来,对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最好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避免不良供应商深藏不露

  招标采购单位要把住不良供应商的入口关,在招标文件出售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对前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对照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逐项审查,缺一不可,同时应确认来人的身份证明,防止借用资质投标行为,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待通过行贿档案系统查询确认为“清白”后,再发放招标文件。同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履约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对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可评定“星级”,作为评标时加分的一个参考依据,鼓励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履约。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可组织评审专家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再审,但不得无端行使“否决权”。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供应商要严惩不贷,硬化执法刚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努力构建和谐政府采购、放心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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