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和谐环境 融洽采购关系
作者:尹芳 李霆 发布于:2008-03-24 14: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但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法律框架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然而,《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对许多具体行为准则没有予以明确。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中,集采机构普遍感到此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工作无据可依或依据不足。比如供应商参与政府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的条件由谁来确认;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如何确定、对其如何进行培训;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由谁监督;什么样的产品才是国货、绿色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正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很多内容未予明确,致使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多样化,甚至发生歧义,对和谐政府采购环境的建设产生了不利影响。
集采机构归属不清是重要因素
有调查显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集采机构尽管履行着相同的工作职责,却隶属于9个不同的行政部门。归属不同则不可能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集采机构管理机制,推进全国性政府采购工作的统一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由于集采机构处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块状分割”状态,各地工作经验无从交流、发生的问题也无法得到相对统一解决。
监管缺位和越位是内部原因
《政府采购法》规定,同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而目前少数财政监管部门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缺位和越位不仅会导致监管部门自身的工作顾此失彼,还束缚了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的手脚。监管部门面对采购人的需求,缺乏对政府采购管理与采购行为不规范问题的行为准则,一味迁就采购人,可能导致倾向性指标或技术壁垒在采购文件中的出现。
影响采购不规范的其他因素
采购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在采购人、供应商及评审专家中也时有发生。采购单位的倾向性意见,主要表现在技术参数对某些产品的指向性或专一性,在商务和技术方面设置技术壁垒和排他性条款,甚至直接行政干预;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诚信,提供虚假材料或参数,不中标就质疑、投诉,中标后不履行承诺和售后服务;在专家评审环节,有些专家不够专、知识更新不及时、不能适应专业技术不断进步的要求,表现为业务不专随便打分;还有的专家的工作责任心不强,评标粗糙。上述因素和阻力给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基础
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监管机制 有关部门应通过组织规划、制度设计和完善,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从源头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要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系统,铺设制度防线,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严格内控要素,在各个环节设置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准入市场的资格和条件,制订供应商资格申报、审查、认定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准入资格进行审批、备案、年检;另一方面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做好供应商的投标信誉度及履约情况记录,建立其政府采购经营业绩考核资料,并定期将记录及考核资料汇总报送管理机构,以便监督。
其次,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公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需求信息、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法与标准、政府采购的过程、评标的方法与标准等等一系列情况,做好政府采购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档案要有专职人员或部门管理,要建立档案审核、立卷、归档、保存和管理制度,以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保密,为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纠纷以及制订相关政策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建立起待人热情、服务主动、办事快捷、答复满意、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任落实、办事清廉的服务诚信守诺制度。其中包括岗位问责制、时效承诺制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岗位问责制要根据量化到人、细化到岗的要求,明确界定检查责任和管理责任。时效承诺制要按政府采购活动程序对外进行服务承诺,明确各环节的完成时限,并承诺按时保质完成。质量控制制度要把政府采购活动按采购对象划分,对照统一的标准,结合不同的业务特点,分别规定各自应达到的质量水平。
建立各环节规范运行的机制 首先,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运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与操作职能是构建和谐政府采购运作机制的前提。管理和操作职能明确,便于各司其责、分工合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事务,不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集采机构主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负责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单位所委托的采购项目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同时,要在政府采购运作机制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不越位的情况下,履行好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与操作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规范的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监管体制,规范委托代理关系,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其次,继续完善财政统一监管、有关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和采购当事人的自我监督作用,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重点抓好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项目的监督,将政府采购从外部监督为主向外部和内部监督并重转变,逐步加强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全面监管,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全面落。
再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政府集采机构作为专门的业务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办理采购事务,因此,在规范的前提下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对采购人的需求以及特殊要求,集采机构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度对需求进行分析,共同拟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作采购文件,必要时共同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另一方面,集采机构又不能一味地迁就采购人,要向其宣传和解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强调规范化操作不仅仅是集采机构的职责,也是采购人的行为规则。
第四,认真对待质疑和投诉。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很正常的事情,要以平常心对待。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确实是一种不和谐的声音,但集采机构要化不和谐为和谐,要认真自查被质疑的问题或投诉点、诚恳与质疑或投诉供应商沟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五,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工作规范是开展采购工作的依据,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完成集中采购任务;合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监管、监督和质疑;政府采购档案工作;采购后服务工作;政府采购统计工作和其他工作等内容。作为工作规范,必须与集采机构岗位设置和岗位要求、内部监督制约、内部检查考核、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相匹配。
第六,坚持服务宗旨,创建优质服务环境。政府采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努力创建便民和利民服务设施,以人为本,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建议和思考
建立配套的采购实施细则 加强政府法律体系建设,特别是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文件管理、合同管理、质疑与投诉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采机构考核、聘请法律顾问等方面的办法或具体规定的建设;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为政府采购市场的繁荣和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将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以及资金拨付办法法律化,也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也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
政策功能激励自主创新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财政部今年4月印发了三个办法,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导其他社会采购行为,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起到积极的作用。政府对大宗商品的集中采购,在政府需要的功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具有自主创新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品的产品,一律优先采购;二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或服务,都具有自主创新成分,在其他条件基本接近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含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
建立区域信息化使用平台 以政府采购专家的网上自动选取和开标评标现场的远程视频监督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和网上管理为核心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试行网上竞价采购,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库,加大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力度,简化办事程序,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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