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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协议供货管理立规矩

作者:琚良太 发布于:2008-03-24 14: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协议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协议供货的有关文件通知、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清单、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都应发布在政府采购网站上。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后,协议供货商按照供货协议和服务承诺,保证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满意的商品。可以说,协议供货商是采购货物的“配送中心”和“配送枢纽”。
 
  近年来,许多省市始终把依法采购、规范采购、创新采购方式等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摸索,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改革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协议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原来办公自动化设备扩大到公务用车、办公家具、一般办公设备等,并且呈现进一步增加的态势。协议供货采购具有公开、统一、省时、省钱、高效的特点,协议采购快捷方便的操作程序,极大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保障了各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践证明,协议供货是一种便捷高效的采购组织形式,尤其适用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这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基于法律规定又有所创新,在提高规模采购效益的同时又能将采购中心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为采购人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更大的空间,可以说兼顾了“效益”和“效率”。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宜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不断扩大政府协议采购范围。

协议供货应遵循程序

  政府协议供货采购的一般程序如下:

  确定供应商 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或每两年通过招标方式确定2~3家中标供应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确定若干系列的型号(技术规格),保证采购人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协议采购选择的品目应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以及绿色环保产品。

  实施采购 采购人根据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供应商各项具体承诺,直接与协议供货商接洽,确定需要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公布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各品牌设备的性能、服务,并对成交价格按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留存。

  确立适应市场变化的价格调整机制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价和折扣率为采购实施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折扣,中标货物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同幅度下调投标价并及时将调整情况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标货物的市场统一公开销售价上调和按季替换新品需重新确定价格的,按不低于中标时的同项折扣率为原则审查确认。财政部门应随时抽查协议供货价格情况,发现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将暂停上网公布协议供货价格,同时作为不诚信记录列入下一年度协议供货招标评审因素。

  建立协议采购管理系统 协议供货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登录“协议采购管理系统”,协议供货商具有签写/修改合同的权限,并对产品进行管理。采购单位可通过登录“协议采购管理系统”查看相应的合同。

  财政直接付款 集中支付的,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采购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审查《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货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拖欠。

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确定

  选择协议采购供应商,一般都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运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通过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后择优选定的,期限大多为一年或两年,一招一定。为了防止形成垄断,一般确定2~3家供应商作为协议采购的供货对象,在协议供货商之间形成一定的竞争;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对协议供货商实行动态管理,对协议供货商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价格优惠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清退,优胜劣汰,增强其危机意识,促使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协议供货采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采用直接邀请方式(直接邀请某一代理公司进行单独协商)所确立的协议供货合同,缺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在公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报价的标准为相对数,协议供货的参考价格为“产品或服务的适时价×让利率(或折扣率)”,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上述参考价,投标供应商一旦成为协议供货单位,其所报让利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基本要素

  协议供货采购的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协议相比,其特点如下:

  注明供货有效期 在此期间,经确认的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和协议书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中标品牌、具体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及服务承诺要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注明协议供货价格 一般而言,协议供货采购的价格统一按照采购中心招标的中标价格标准执行。其中,中标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折扣(优惠率)为最低优惠幅度。中标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采购单位操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当地供货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协议供货价”=“采购时网上报价(中标供应商网站报价)×中标折扣率”,“中标折扣率”为需方购买中标产品时所能享受的最低折扣率,在签订每一单项采购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

  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本期协议供货产品的具体配置、价格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或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有些地方还以“相对数”的高低作为供应商报价的评判标准,如让利率、折扣率。考虑到协议期间较长,市场行情的波动、价格涨落的幅度可能较大,难以预测,产品或服务的绝对价格不宜作为报价部分的评判标准,不利于实际执行。

加强协议供货监管

  协议供货尽管好处多多,而且在全国各地使用也比较普遍,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专门规范这种采购行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因而出现了一些舞弊行为。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加强监管:

  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应制定出一套专门的协议采购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协议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细化有关配套政策制度,如可以建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质疑办法》等。

  加强全程持续监管 其次,加强政府协议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着重把好供应商选择关、品牌选择关、价格公示关、质疑处理关。

  建立项目认证制度 如不加区分地将所有采购项目进行协议采购,会使人难以抓住管理重点,反而影响采购的工作效率。因此,在选择协议采购项目时,必须综合考虑采购人多少、采购金额大小、协议采购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考虑到采购监管部门便于监管,以及供应商权益等等问题。

  完善资金结算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劳务或商品,其经济利益关系非常直接,很容易使协议供货单位过分地讨好采购人而发生不应有的舞弊行为。为此,采购资金必须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以加强对采购与供应两方的牵制和监督。同时,财政直接支付还能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严格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供货商有违法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

  加强跟踪督查和评估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对规模较大的供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协议供货满意情况调查反馈表,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评估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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