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勾法和基准分法更适合谈判评审
作者:王晓天 发布于:2008-03-28 13: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实践中,目前各地通用的做法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一同制作谈判文件(重大采购项目还会组织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经采购人对谈判文件确认后,在官方确认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公示期满后开始谈判。谈判小组经审查后,对符合谈判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按照谈判小组规定的提交方式和方法以及时限向谈判小组提出书面承诺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在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根据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方法,确定成交候选人。最后,成交候选人中最低价成交。
确定成交候选方法不明确
关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运作的项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然而,在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时,从现有的政策法规中找不到具体评审方法,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只给出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只能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由于个体理解存在偏差,评审方法的确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无论如何确定评审方法,都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体现“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排斥“被邀请谈判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的供应商,即合格的供应商”。
三种评审方法
打勾法。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的供应商都打勾为满足(成交候选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然后,成交候选人最低价成交。
基准分法。确定一个基准分,基准分以上都算满足(成交候选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最低价成交。
排序法。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后,除价格以外综合打分排名,确定前几名视为满足(成交候选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候选人最低价成交。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的方法一般存在以上三种,笔者想就《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分析这三种方法的合法、合规性。
打勾法明确体现了“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排斥经谈判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的供应商,并且遵循了成交候选人最低价成交的原则,故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基准分法关键要看评审方法中基准分确定的原则,如果基准分是以“经谈判,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即满足基本需求而设立,那么,基准分法和打勾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否则,将有悖合法、合规性,很可能把合格的供应商排斥在成交候选人之外,也可能把合格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排斥在成交候选人之外,使本应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对象落选,因而出现质疑、投诉并不奇怪。
使用排序法确定成交候选人时,如果排序法确定的成交候选人的名额正好与“经谈判,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的合格供应商的名额相等,则无可非议,但这也只是个案。实践中不相等的情况更为常见,排序法很可能把合格的供应商排斥在成交候选人之外,甚至可能把合格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排斥在成交候选人之外,使本应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对象落选,这有悖合法、合规性,出现质疑和投诉的几率更大。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打勾法和以“经谈判,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即满足基本需求而设立的基准分法,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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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关于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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