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合力 按流程排查监管漏洞
作者:王俊岗 发布于:2008-03-28 13: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公认的较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而其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
监督的制度架构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监督检查的形式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而言,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对供应商的监督;以监督主体为准,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自身监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政府监督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监察机关等。
监督检查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监督检查的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
问题所在与监督重点
由于政府采购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不同,症结所在与问题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应对采购流程进行的全面、准确的分析,这也是找准监管关键点的基本前提。
计划编制与项目启动阶段 采购人对其内部具体用户部门的真正需求、本部门的整体资产管理等情况不了解,任由用户部门自行上报其需求数量和品目等,因而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购买需求。
需求描述阶段 采购人在立项、申报采购项目的时候,不顾具体情况、实际用途,盲目追求品牌,造成“不求最好,但求最贵”等现象的出现。
选择代理机构阶段 采购人不按照规定将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部门代理,而是擅自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而某些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获得代理机会,使用不正当手段如迎合采购人的喜好以满足其产品倾向性等谋取代理权。
编制采购文件阶段 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供应商往往会主动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尽量使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受专业知识所限,采购人也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及咨询服务,为此可能会咨询某家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这种结合,势必会造成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对称,影响采购人的偏好,为权利寻租提供了空间。
采购信息公开阶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使某一供应商中标,将采购信息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但把所有具体信息提供给某家供应商,帮助其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评审阶段 采购代理机构有选择性的抽取专家,谁“听话”就选谁;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可能以倾向性的意见误导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标准不公开或有失公正;评审专家的权利缺乏有效制约,随意性过大。
合同签订阶段 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故意拖延,不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中标人以其投标书有误、报价过低无法实施等理由,毁约或拒绝承担合理费用。
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阶段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正常或违法现象,限于专业知识、法律意识、经验不足和人员紧张等原因未发现,等等。
加强监督的对策研究
综合以上分析,政府采购活动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在于采购权力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散制衡。只有形成相对分离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才能使政府采购运作秩序进入良性循环。
在政策法规层面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事项做出统一规定,同时将现有各规章进行必要的整合,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实施过程中的相互矛盾和冲突。在运行机制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等各方面应切实做到采购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机构分离、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首先应加大对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和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各监督主体密切合作,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综合监督检查与纪律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密切协作,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政府采购执法监察力度,将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同时加大对相关机关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进行商业贿赂,进而从经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面广,涉及众多部门,还有不少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监察机关要保持与有关部门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工作,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规定、文件;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政策指导,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进展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注意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典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政策问题,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应协助加强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特别是在采购人、集中采购部门内部,要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将前期的计划与需求制定工作、中期的评审组织与后期的合同、验收等工作岗位分离开来,并且全程贯穿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实行链条化管理、相互制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核心是避免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独自享有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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