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制度屏障 推进绿色采购
作者:陈燕平 发布于:2008-03-31 14: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推行绿色采购能够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战略及其具体措施的落实,同时对社会绿色消费起到推动与示范作用。我国由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还较短,政府绿色采购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推行绿色采购面临问题
绿色采购意识淡薄 首先,表现在采购人对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能带来潜在效益的观点重视不够、理解不深。特别是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行之初,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选择都只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经济有效性几乎成为惟一的目标。绿色产品或服务由于技术的研发需要成本,企业进行排污处理等都需要较高的投入,产品价格稍高。但部分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只要环保、节能产品的价格稍微高一点就毫不犹豫地采购一般商品,这种过分强调经济有效性的短期行为,必然会阻碍绿色采购的实施和推广。其次,绿色采购知识匮乏。绿色采购内涵十分广泛,涉及到经济、环保、现代科技等方面,但很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意义,绿色产品的标准、包装及生命周期分析等还十分陌生,影响了实施绿色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绿色采购制度框架不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环境保护等。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以上两条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先后联合财政部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并随即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框架。但由于相关规定均散见于各个大法及部门规章里,未能形成体系,并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缺乏统一的绿色认证标准 目前,我国节能环保标准很多,比如在节能认证上,既有节能标志,又有能效标志,也有十环标志,政府采购究竟采用哪个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这使得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企业都面临窘境:首先,由于每种标准的技术规范和侧重范围都不一致,采购人在确定招标需求时很难做出抉择。如果适用上述全部的标准或认证,能满足这些条件的产品微乎其微,无法形成有效竞争,也达不到采购的目的;如果选择其中的一个标准,则又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企业在选择认证的时候也很茫然,有的企业干脆采取一种消极观望的态度。日前,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清单》进行了调整。新的《清单》虽然在企业数量和产品目录有所增加,但其覆盖范围仍缺乏代表性。该项认证是由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来运作,并且收费不菲,这使得很多企业质疑该项认证的权威性,甚至有企业担忧会再次发生类似“牙防组”的事件。当务之急,必须要由权威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绿色标准和产品清单。
给实施绿色采购提建议
加大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宣传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绿色消费,提高全社会对采购绿色产品重大意义的认识,积极培养崇尚环保、节约、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的培训,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良好氛围。此外,还要加强对供应商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促进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快速发展。
建立统一的绿色采购标准 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绿色采购标准高科技、经济性等多方面博弈的产物,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应该由国家权威部门,例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动各行业、联合多部门,充分整合现有的认证资源,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统一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在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发挥其监督作用,去监督、考核认证标准的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 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及发布作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来看,立法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现阶段,应该尽快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补充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将《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意见的原则及规定细化,为全国范围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发挥集中采购的导向作用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的进程中责无旁贷,必须发挥表率作用。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能够积极落实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目前,在我国没有采购绿色产品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对绿色产品的扶持力度。比如,酌情提高节能或环保评价指标的分值比例,以直接提升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实质性竞争力。(作者系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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