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浅议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08-04-10 11: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采用“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方法,根据执行情况,1995年,中央按照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制定并实施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但从总体上看,大部分是采用非规范的税收返还方式分配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要求相比,差距还很远。与国外规范、科学、稳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差距较大。
现行转移支付的主要问题
转移支付形式尚需进一步规范。在现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除了少量按照均等化公式计算的转移支付外,绝大部分财政资金仍是采用税收返还、增量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分配的,基本上还起不到均等化作用。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政策指向仍不够明确,错综复杂,不够规范。
因而,在补助方式的确定上,要清理专项拨款,相对固定的要同现在的一般转移支付捆起来使用,引入“因素法”,从优化资源配置角度出发,按照程度化、公式化的方法求得各地的补助数。
转移支付中的各项专款较多,且缺乏程序化、公式化的分配办法,随意性较大。在分税制国家里,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立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并按事先确定的分配公式和经费分摊标准的计算分配,若调整、变动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与之相比较,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较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也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依据,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制度约束,随意性较大,客观性差。
转移支付功能较弱。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商品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均等化,客观上要求对各地区的财政分配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但因我国的分税制是在维持原有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基础上进行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给地方的资金绝大部分是按1993年的基数返还的税收,这种返还不仅起不到调节地区间财政经济能力差距的作用,而且“因素”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
由此可见,若不改变各地区在原包干体制下形式的不合理的存量财力差距和专款分配办法,仅靠有限的中央增量财力在地区间的分配,地区间财力差距还将呈进一步拉大趋势。而且,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从地方集中不少的收入增量,如转移支付资金所得太少,则地方财政就更加困难,从而也违背了转移支付初衷。
完善转移支付的对策与建议
提高“两个比重”,为增强转移支付力度奠定坚实的财力基础。在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较高,一般在55%左右,最高达70%以上,从而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公共财力被分割为三大块,目前,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0%左右,而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占GDP的比重则高达10%以上;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约为50%,经过大量的税收返还后,中央自身入不敷出,已没有“剩余”财力向地方转移,而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又主要分散在地方各部门,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
由此可见,提高“两个比重”应眼睛向内,首先应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保留下来的合法、合理的制度外收入纳入预算外收入,将预算外收入转入预算内收入;其次,在这一转换过程中通过相对扩大中央税税基和减少发达地区预算外及制度外收入的间接方式,扩大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和转移支付量。
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形式。(一)逐年降低直到取消税收返还。其基本思路是:现行税收返还运转方式不变,每年从对各地的税收返还额中集中一定比例,结合中央拿出的资金,组成中央给地方的均衡拨款资金。集中的比例可酌情确定,起初可适当低些,但每年可适应增加一点,集中到一定比例,可实现并轨,向规范体制过渡。同时,适度调整返还数额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又削弱了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并缩小目前地区间公共商品能力的差距。
(二)逐年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量,以便地方能有足够财力来履行应承担的支出责任,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居民均可享受到水平大体相当的基本社会福利或公共商品。
(三)清理现行分散在各个预算支出科目中的专项性补助,将其依法规范为“整块拨款”和“配套拨款”。实践表明,地方政府在接受了指定用途的“整块拨款”后,有助于刺激地方显著地增加对该项目的投资;而“配套拨款”能更有效地增加中央认为重点产业的投资额,以解决地方政府因外部效应而对某些项目投资过低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办法。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选择对地方财政收支影响较大的客观因素与政策因素,确定对各地方的补助,起到了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的作用。
近年做了一步改进,主要不是以标准收入替代财力,标准收入的测算又尽可能向“经济税基乘以平均有效税率”的规范做法靠近;标准支出测算的划分也进一步细化;调整了政策性转移支付中财力指标口径;进一步完善了激励机制。下一步任务是:在标准收入测算、标准卫生支出、标准教育支出、行政管理费等测算方面应进一步向更规范化方向迈进。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五防”最低评标价法
下一篇:十剂良方 根除商业贿赂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