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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最低评标价法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4-10 11: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招标采购评标方法之一。
该评标办法的核心操作环节就是紧紧围绕投标价这个惟一的指标进行评审,这就很容易滋生出各种问题。

防范投标人价格围标

  “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各投标人投标价的基础上,按统一的价格要素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修正”与“调整”,从而评定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标价”,并将其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列后,再从最低的“评标价”开始逐个分析评审,如其低于成本价或明显不合理的,就作废标处理,依次再选择次低的报价进行分析比较,直到选择到合理的低价为中标价。

  这就充分凸显出价格指标在这种评标方法中的重要性。对此,一些投标人就把他们的投标精力都集中在投标报价上,而为了能提高中标机会,他们就相互串谋,并以不同的价格共同围标,当其中一个投标人中标后,大家再“分享”其好处费或共同参与中标项目的供应活动等,以共同谋取更多的财政资金。

杜绝成本构成随意性

  “最低评标价法”在选择“最低”价中标时,是在经评定的所有合理的“评标价”中选择最低价的,并不是在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中选择最低价的,这就是说,“最低”评标价的选择是建立在排除各种不合理投标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其中“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之间的判断标准就是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凡报价低于成本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必须要被否决。

  所以,采购人在运用这种方式评标时,首先就必须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确定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果该成本构成的制定缺乏科学合理性,那就会直接影响到采购评标结果,使其丧失客观公正性。

限制评标人自由裁量权

  面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所使用的“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报价成了唯一“衡量”潜在供应商能否中标的重要指标因素,因此,不少的投标人都“适当”降低了他们的投标报价,以提高他们的中标机会,这样,大家都投出了低价标,有些供应商甚至于为了中标,还恶意降低报价,这样,逐个否定各个不合理的最低报价,以让“合理”的低价中标就成了评标人员的核心工作环节。

  而作为否定最低报价的标准和依据就是要看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影响采购项目的质量”,是否影响投标人将来的“诚信履约”,对这两个判断标准,大家不难看出,都是“定性”的判断,对其理解的可塑性很大,这就给了标书评审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如果他们对应当否定的最低报价方案而不给予否定,则就有可能让恶意低价抢标行为得逞。为此,在具体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时,就必须要防范评审人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控制方法的使用范围


  尽管“最低评标价法”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操作简捷等许多突出优点,但因其操作环节上存在着内部牵制力不强、评审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操作环节过于简单等不少薄弱环节或弊端,特别是该办法仅是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惟一的竞争力大小的评审因素,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竞争力。

  例如:采购人在对产品性能、技术、售后服务等等方面的需求,该评标办法就无法在评标中体现出来。因此,对该评标办法的使用还是有很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十一条中就明确规定,该办法仅仅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就必须要注意防范各种擅自扩大该办法使用范围的舞弊行为。

谨慎处理各种矛盾

  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十四条四款中就明确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的,供应商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而如果评审人员还是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合理的,就只能否定该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从而使该供应商丧失了低价中标的机会。

  对此,为了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在评标人员在否定最低报价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充足的证据,否则,相应的投标人就会进行质疑、投诉、诉讼等。另外,评审人员还要有各种心理准备,主动防范有些投标人员在此环节上进行无理取闹,或无中生有地乱投诉、瞎告状等,以做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避免给正常的采购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干扰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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