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剂良方 根除商业贿赂
作者:何梅 发布于:2008-04-10 11: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让我切身感到,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艰辛历程。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较晚、时间较短,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会有一些隐藏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阻碍和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不够健全;政府采购法执行不到位;管理监督部门和采购机构设置职能重叠,职责分工不清;缺乏对采购人的有效监督;缺乏对供应商的有效监督;评审专家的质量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环节缺少有效监督等,这些都是容易导致商业贿赂的主要因素。
造成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制度构架本身缺陷、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又有政府采购过程的某些环节运作不规范问题;既有政府一些部门为了职能分工或部门利益问题,又有采购当事人的个人私欲膨胀问题;既有供应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问题,又有评审专家有失公允的问题,这些问题盘根错节,相互交融,阻碍和制约着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如何建立从源头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健全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乃是今后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的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生命,也是确保从源头治腐的制度保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要增强整体免疫力,加大内部制约力度,通过形成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实现监督制约机制的最佳效能,从政府采购的各环节上对商业贿赂可能侵入的薄弱点进行防范。
通过建立健全包括集体决策制度、项目责任制度、跟踪督办制度、采购文件复审制度、内部制约制度、外部监督制度、结算复核制度、业务公开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来达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目的,有效防止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杜绝商业贿赂的侵袭。
建立招标投标“公开回避”制度
根据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以往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建立健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招投标回避制度,是当前工作现实需要,凡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的家庭人员、亲戚、同学、朋友到此参与招投标活动,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予以回避。即减少了评标工作的主观倾向性,又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嫌疑,可最大限度地保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实行政府采购“政、事”分开
(一)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区、县(市)各级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及重大采购项目的仲裁。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
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订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二)政府采购要做到“政、事”分开。应科学、合理地对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构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
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采购计划下达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能范围,对于重大采购项目要派人员现场监督评标工作全过程。
第二层为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督,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应派人员全程参与监督重大政府采购事项,重点监督和查处供应商、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人的工作情况。
第三层社会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士,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社会监督员,监督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同时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要定期向其通报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第四层为新闻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其新闻传播、导向作用。
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建立必要的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以保障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有效监督和管理。
建立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仲裁机构
建立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是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按一定的程序申诉,并请专门机构进行仲裁。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
按照我国目前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大部分政府采购机构行政隶属关系仍为财政部门,因此由财政部门管辖的仲裁机构,在行使工作职能时,即便是秉公办事,也会被人们认为存有瑕疵。因此,可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仲裁机构,解决政府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建立廉政承诺和“黑名单”制度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者,是市场行为主体,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即建立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廉政准入制度,让供应商在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时,进行廉政方面的承诺,若通过商业贿赂行为而取得中标的,应追究其责任,终止其中标资格,并给每一个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建立廉政档案,将投标供应商平时政府采购廉政情况纳入档案管理,作为第二年招标时评标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采购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
“黑名单”的公布能够对其他供应商起到警示作用。除此以外,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登记制度,对有劣迹的供应商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清除政府采购市场。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考核体系
(一)加大聘请专家的工作力度,扩大专家的库容数量,严格入库与日常监管。
(二)采购管理机构加强对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做到熟知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和工作程序,以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工作,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失公允的评审专家,清除出评审专家队伍,保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
(四)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证制度。实施资格认证制度、推行资格认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标准和用人规范,解决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的认定;如何强化政府采购专家的责任,如何建立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失职处罚办法,如何开展对专家的道德教育、自律教育、业务教育,仍是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今后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建立健全合同履约验收结算体系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虽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末端,但是采购工作最为关键的工作环节,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如何,最终体现采购质量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国家及采购人的利益。
验收工作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对“单一型验收”项目,即验收规格和标准比较单一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成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采购单位纪检、财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亲自抓项目的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和采购人的利益。
对“多元型验收”项目,可由采购单位的代表、财务人员、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及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人员5人以上组成,主要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
区别对待分类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主体,同时参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及承诺等内容进行验收。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的配套体系
应制定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当事人(采购单位、供应商)法律规定,加大对其管理、监督和考核力度,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在以往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如果采购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事宜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杂着个人私心杂念,那么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就会遇到程度不同的阻力;再者,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所属单位的分散性,导致对政府采购专家的管理和处罚存在较大的难度。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明确关于专家评审责任和处罚的规定,《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中对专家的处罚也不过于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仅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考核和处罚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难以解决的屏障。
加强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政府采购的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是政府采购的实施者,其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都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影响政府采购优良目标的实现。
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重点是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如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过程管理,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相对比较松散。采购人没有执业资格要求,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从近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由于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因而急需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良好政府采购从业队伍。
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我们深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从源头防治政府消费腐败的长效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覆盖范围之大、涉及部门之多、跨越领域之广,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鼎立支持,形成合力,政府采购制度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作为“朝阳事业,阳光产业”,需要大家的关注,需要大家的监督,需要大家的理解,更需要大家的支持,政府采购制度之石才能坚实、牢固,政府采购制度才能在蔚蓝的天空下,清澈、透明,充满朝气、充满活力、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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