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廉吏”传统 用制度防止腐败
作者:李国庆 发布于:2008-04-10 15: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不断深入逐渐产生的。社会变革时期,政治体制、管理机制和大的方针、政策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单一的分散采购有着很大的管理漏洞。因此,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之初,把政府集中采购职能单列出来,可以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
政府采购工作与廉政关系密切,是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的改革和创新。但凡采购,总与金钱有密切联系,与金钱打交道,稍有不慎就会受其侵蚀,失足落马。莎士比亚在他的名剧《雅典的泰门》中这样形容金钱的魅力:“它足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邪恶的变成善良,衰老变成年少,怯懦变成英勇,卑贱变成崇高。”金钱的力量如此之强大,怪不得会有那么多人抵御不了诱惑而成为它的俘虏,或懊悔终生,或身陷囹圄。
作为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要想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纷繁世象中不被金钱和物欲迷惑,就必须时刻把好金钱关,铸起自己思想上的防线,坚持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的侵蚀,廉洁清正,当好政府和人民的服务员。
“廉”原喻为有楞角、锋利,引申为“方正、高洁、清白、俭约、公平、不苟、明察”等含义。《周礼·天官家宰·小宰》记载了古代评价“廉吏”的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廉善,指善于行事,获得公正好评;廉能,指能贯彻执行政令;廉敬,指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廉正,指品行方正;廉法,指执法不移;廉辨,指辨明是非。古代考任官员如此,如今,身负政府采购重任的政府采购领域工作人员,更应具备这些素质。以廉为要,方能取信于民;以廉为要,可以知兴替;以廉为要,才能掌好权。政府采购工作千头万绪,需要与各方面的部门和个人打交道,其中的工作人员若不具备廉洁素质,即便其他方面再强,也是无法胜任政府采购工作的。
要想真正把政府采购工作办成阳光事业,彻底杜绝暗箱操作,首先要求领导、负责人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练好拒腐防变的“内功”;时刻牢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原则,加强党性修养,管住自己的手和嘴。我国唐代的魏征在他著名的《十思疏》中也说:“见可欲则思知足以自戒,惧满盈则思江海下百川”。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领域工作人员要时刻警醒,不能心存侥幸。水满则溢,溢则倾舟。政府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在思想上坚守道德、纪律、法律三道防线。法律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有效保证、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道德依靠和维系于社会和个人的价值判断,虽没有纪律的强制性,但却具有强大的社会惯例。
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能否经受得起欲望洪流的冲击,关键在于个体本身的抵抗力。政府采购工作,除了要求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必须牢记职业道德,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还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视制度建设,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逐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工作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从国外政府采购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利用市场机制、合理使用政府资金,是有效防止腐败、节约开支的一项好办法。只要政府采购领域工作人员认真强化法律观念,增强依法办事观念,认认真真地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把工作的依法性和服务社会的全局性紧密结合起来,就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逐渐把政府采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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