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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管理十大“疑难杂症”

作者:闵劲华 发布于:2008-04-10 16: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信息充分使用和实现有效管理对提高采购效率与质量,增大采购透明度至关重要。然而,在当前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将对这些存在的“症状”进行梳理、归类,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症状”一:信息公告方式和途径单一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信息公告应在网站、报纸和杂志上同时公布,只是模糊地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更是能省则省。
 
  “症状”二: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小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外,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在目前的大多数地方,还没达到如此要求,且已经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中涉及实质内容的也不多。即使比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目前实际公布的状况也不理想,偏于狭窄。表现在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并没有明确列入公告范围,各预算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采购公告范围中等等。

  “症状”三:信息发布内容不够完整 一方面是不少地方只对招标信息进行公告,甚至连招标信息类应公告的内容也不全面。另一方面,是分类信息发布内容缺少了招标项目用途、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性质等核心内容。此外,重要的政府采购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及时向社会发布,直接影响了这些政府采购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信息整合统计不完整

  “症状”四:信息统计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当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本地政府部门都未建立起健全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体系,使统计的分散采购信息、部门集中采购信息严重不实。另一方面,是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手段落后。不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手段仍停滞在人工、手工汇总统计手段上,其统计质量难以保证。

  “症状”五:信息统计项目不完整 这主要表现在:按采购方式分类统计看,信息统计报表只统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这五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成果,对现行使用频率较高的协议供货采购、电子采购、定点采购等已经出现并广泛使用的政府采购新形式的采购成果未列入采购统计报表范围内;从采购信息分类方面来看,目前的统计只局限在采购成果信息的统计上,对于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领域从业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其他监管机构这些方面的信息未纳入正常统计范围;在报表填写的内容方面,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一时难以收集的信息不愿填列或不填列,有的对报表项目随意增减,以政府采购总量少为由,对用不到的项目一律删除,或者以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特殊为由,随意增加项目;在报表形式和编制手续方面,有的信息统计资料没有封面,没有页码,没有负责人、制表人或未盖公章,更有甚者连统计的时间都未填写。

信息发布管理不到位

  “症状”六:采购信息公告不充分 其主要表现为:公告时间的不充分。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中,有很多信息发布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时间,时间从3~15天不等;公告媒体的规格不高。很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只在省级或市、县区级媒体上发布,使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过于狭窄,受众有限,这从一个方面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程度;公告内容不全面。有些采购信息公告不够规范,甚至许多内容缺省严重;信息发布不充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就少,甚至有些供应商通过围标,造成高价中标,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串标违规操作。
 
  “症状”七:信息发布职责管理不到位 少数地方的财政部门未能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职责,很少向社会公布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首先,表现为日常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政府采购信息日常管理制度,日常监管仍是无章可循;有的地方至今还没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制度,对以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缺少经验总结和杜绝重复错误的意识。

  此外,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制约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具体表现为,在相当大部分的地区内,还没有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政府采购信息的监督查处力度也仍不到位,不少财政部门对实施采购信息发布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严肃处理,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以往由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的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有关部门应研究、出台更切实有效的监督处罚手段。

信息发布行为不规范

  “症状”八:采购信息不在指定媒体发布 有些部门的采购公告由于受一定因素的干扰,或为了故意摆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只在非主流媒体上发布,影响了《政府采购法》的贯彻执行,削弱了政府采购的公开竞争性,使许多潜在供应商失去参加投标活动的机会。
 
  “症状”九:代理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合规 主要表现在:不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往往超期发布;指定媒体不按照规定的内容、篇幅和标准发布;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未体现公益性原则,信息内容显失公平,如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招标公告含有欺诈性内容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

  “症状”十:指定媒体发布时违规操作 在这点上表现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采购信息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备案,这些行为影响了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导致采购工作陷入信息危机。

  笔者在本文就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罗列,问题的罗列和陈述并非本意,旨在于引起相关各方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重视,针对问题,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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