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标产品停产岂可随便替换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4-14 13: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人或许都知道,货物采购特别是IT产品采购中,不时会出现“采购结果出来后中标产品却停产了”的情形。那么,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到底该怎么办呢?

  有人说,这很简单,让中标供应商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样性能的可替代产品即可。但也有人对此提出了批评意见,说这种做法过于草率,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不负责。因为如果都这样处理,有些供应商就会故意低价投标,中标后又声称产品停产,没法供货,请求招标采购单位换货,遇到采购人急用时,只能草草地接受中标供应商的换货请求。在换货过程中,一些供应商便暴露出了奸商面孔,提供的产品往往要比中标产品廉价得多。与此同时,中标供应商还会“狂吹”替代产品属于升级换代产品,性能远比中标产品好。采购人不懂,一些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懂,于是乎,奸商得以顺利闯关并获得高额利润。

  反对让中标供应商提供替代产品的人认为,如果中标供应商的确因不得不停产而无法供货的,直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替上即可。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也欠妥。因为,如果允许第二名替上,同样会出现:一些供应商中标后发现“与第二名勾结利润更可观”,然后提出“因停产不能供货”,然后顺理成章地实现第二名以更高的报价替代自己。

  因此,笔者认为,处理“中标结果出来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中标产品停产”并非易事。笔者建议,在招标以前,招标采购单位就应该考虑到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解决的具体方案。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中标供应商须出具停产证明,并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替代货物需经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其性能、质量等不低于原中标货物。而且原中标价格不变。”

  为了避免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草率行事或相互勾结,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确需用新产品替代的,中标供应商须和招标采购单位签订设备变更协议,并备案以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的停产证明,放弃中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追究其责任。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事先明确处理方式,且合同还没签订供应商便提出‘因停产不能供货’”的情况,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等原因使得合同不能成立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说,这种情况下没收投标保证金是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