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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采购遭遇三个难题

作者:高侠 发布于:2008-04-15 10: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的产物,是我国财政支出改革不断深入进行而推出的新举措,它柔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中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两大职能,改变了以往财政支出的“货币配给制”,推行的是更为科学的公共消费跟踪监督制,即“实物配给制”(根据采购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通过政府采购提供的公共消费市场平台,由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优先”的采购原则按各预算单位所需更科学、更严谨、更实际地为各预算单位提供公共消费需求)。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试行于1996年的上海,1998年试点迅速扩大,2003年财政部颁布并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更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采购执业队伍中的一线工作人员,从政府采购制度的试行到纵深推广,笔者亲历了政府采购制度在本地市的贯彻执行过程,品尝了这一制度推行带来的喜悦,但在具体工作中,笔者也遭遇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采购人无年度采购预算

  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批复下来的预算进行,但不少采购人仍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或即使编制了预算也形同虚编。
 
  这直接导致了相同或相似的政府采购项目频繁、重复和随意性采购,也使政府集中采购在一些项目上难以形成规模,项目资金节约率大打折扣,既加大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招投标成本,增加了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量,又制约了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发挥。

指定品牌或供应商采购

  在笔者所经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在项目申报、实施采购过程中自定货物需求品牌,自定招投标方式的情况,随意超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增减合同金额幅度,推迟接货及验收日期等问题。

  少数采购人甚至在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劝阻后,仍不顾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使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由于在公共消费需求中原有的买方市场根深蒂固,使政府采购操作部门和中标供应商常常处于被动的局面。

业务部门协调不顺畅

  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三权分立”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相牵制性,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但在地市一级的政府采购工作中,笔者认为,这种分立的局势却制约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动性,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执行部门、资金结算部门职责权限不分、遇事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某些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后,待付款时才发现采购资金尚未划入结算专户;中标供应商在承诺的施工时限内无法享有采购单位提供的施工场所;本该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却被采购人建议以其他方式操作等等。

  在地市一级的政府采购工作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协调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不够,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仍应继续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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