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有问题不能随意进行澄清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4-22 14: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于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中的一些失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订者似乎都做了考虑。
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开标环节一般都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宣读,即唱标。在有限的开标时间里,不易发现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具体报价不一致。最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项目已经进入了评标环节才发现一家投标单位的总报价与各单项之和存在矛盾。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问题好像很容易便可以得到解决。但麻烦的是,这家投标人的投标单价中,有一单项报价超出了常规,而且没有小数点,要是有小数点错位,还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到底该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还是以总价为准好?在场的5位评标专家都犯难了,声称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在接下来的20分钟里,评标现场出现了一场专家之间的热烈讨论。
经过讨论,5位专家一致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或者澄清”不失为最好的解决方式。评标专家都认为,这样处理既可以避免损害该供应商的利益,还可以保证采购多一些竞争。于是,评标专家要求该供应商到评标现场对其报价进行了澄清。该供应商对其投标单价进行了澄清,并对投标总价也进行了修改。最终以修改后的报价成了此次采购的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
让采购中心意外的是,对这家供应商的报价认定没两天便被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知道了。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三天便提出了质疑。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澄清后的报价属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投标时应不予承认。认为供应商的质疑有理,采购中心找来这家供应商进行“沟通”,最终得到了该供应商的理解。但这件事情发生后,该中心不再敢让供应商就报价问题进行澄清。
笔者建议,既然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是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那么评标时,如果发现了报价不一致,也应该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而不应该让其澄清。因为报价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开标之后,供应商们的报价都公开了,如果允许其中的供应商进行澄清并修改报价,有供应商可能就会借此“做文章”,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因此,评标时,如果发现了不一致,直接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即可,赚也好,亏也罢,都只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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