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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监督做好县级政府采购

作者:朱海波 发布于:2008-04-22 14: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让县级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切实杜绝腐败行为,实现采购监督一体化转变为采购与监督分离,分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货款由分散支付转变为集中支付的目标。笔者认为,要强化四个监督来约束政府采购行为。

强化源头监督

  首先是监督有无违反政府采购中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坚持实用性原则,杜绝奢侈浪费,节约宝贵的财政资金;产品的选择标准应遵循非歧视性原则,禁止使用可能歧视潜在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禁止指定排他性的产品型号,给供应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其次是监督采购资金的集中情况。随着采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采购资金的组成日趋复杂,除财政预算内、外的资金外,还有相当部分的资金是部门自有资金。凡资金不落实、无采购计划的一律不得实施采购行为。第三是监督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监控,杜绝以没有资金来源为借口,私下与供应商签订假垫资协议、谎称上级有关部门有指定的供应商、借口时间紧、故意刁难政府采购机关等行为。

强化过程监督

  首先是监督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做到了采购决算和执行程序的规范,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否做到了经办采购人员与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相互分离、职责明确。其次是监督政府采购预算的形成及执行计划的审批是否合规。第三是监督政府采购资金是否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是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和季度采购计划执行,对追加的采购专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和审批手续。第五是监督采购资金的拨付进度和拨付金额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是否对拨款手续和拨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第六是监督采购档案及招标过程,要重点审查选择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要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强化外部监督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实施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利润的获得者。因此,务必强化外部监督,即对供应商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一是监督供应商的准入情况,认真审核、确认投标商是否具有合格的资质证明。二是监督投标情况。尽力监控杜绝投标商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三是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是检查中标供应商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中标货物,采购单位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和监督。注意防止供应商中标后,与采购单位串通,图谋不轨的行为。

强化审计监督

  县级政府应将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纳入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行拨年定期审计制度,使审计行为更具有约束性。一是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重点审查政府采购机关筹集资金的渠道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使用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挪用行为;三是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资质,中标后是否有与采购单位串通舞弊的行为,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样可促进资金管理部门规范真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和透明度;促进采购单位优中选优,获得性价比最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供应商适应市场要求,自觉改善性价比,提高竞争实力,更好地为政府这个最大的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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