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需统一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8-04-22 15: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看到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谈判文件,对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发现部分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于竞争性谈判一些文字上的表述,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把竞争性谈判混同于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上,从而在谈判文件中出现了招投标字眼和招投标类的行为方式。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些规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错误表述时而可见
有些采购中心把竞争性谈判文件定性为招标文件。而《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有五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竞争性谈判为非招标方式,明显不能定性为招标文件,不属于招标方式而定为招标文件,是对政府采购方式的滥用,而且从程序上说,一旦混淆了采购方式,那么相应的一些文字表述都会出现混乱。如表述上大量出现招标、开标、定标、评标、评委、评标办法等字眼,与非招标方式不对应。
部分采购中心注意到了采购方式上的差异,但是没有能够把采购中心发出的与供应商交纳的文件,从名称上进行区分,例如,有些地方把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与供应商谈判时提交的文件统称“竞争性谈判文件”,使得发出与接受的文件出现混淆。
名正言顺有助规范
笔者认为既然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就应该按照其本来的面目与内容行事,克服一些混乱的现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相关概念描述,特别是文字界定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执行起来可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家都清楚不能定性为招标文件,但具体到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如何确定一些概念,对相关的内容如何进行符合性的描写,这就涉及到采购中心的专业素养了。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做出一些探索性研究,希望抛砖引玉,有助于竞争性谈判方式表述上趋于更加完善。
文件名称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好。既然采购方式定为竞争性谈判,笔者认为,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还是以“竞争性谈判文件”较为合理。一方面可以说是明至实归,比大而化之的“采购文件”针对性更强;另一方面突出非招标方式名称,更有利于当事人一目了然,提高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准备阶段的针对性。
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可以称为“竞标文件”。这种称呼至少有以下几种好处:一是明确地区分了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提交文件之间的差异性;二是突出了竞争性的含义,与竞争性谈判的题内意义相吻合;但是把供应商递交的文件定为“竞标文件”,似乎也有“标”存在的嫌疑,就是与招投标的“标”没有脱离开,但是换一个角度看,假如把“标”理解为标的物的“标”,那么,笔者认为对于任何采购项目都有一个标的物的解释是行得通的。
有的采购中心把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定为“响应文件”,本身没有错,也刻意把采购中心发出的与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区分开了,但是响应文件似乎针对性不是很强,而且概念太大,因为任何采购方式中,供应商提供的文件都可以称为响应文件。
要正确运用相关词语。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写过程中,一般来讲,格式是固定的。采购文件编写的差异性仅仅体现在项目内容、参数与时间等方面,对于貌似机械性的操作,标书制作人员可能会出现审美疲劳,在制作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文件时也套用招标方式的标书,引起了许多概念与逻辑上的混乱,这一点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中的某些对应于招标方式的词语要做相应改变。紧密结合竞争性谈判的特征,笔者认为,“标书”要改成“竞争性谈判”;“评标”、“定标”等字眼都要进行改动,并且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向竞争性谈判方面改动,不能机械操作;“评标委员会”要改成“竞争性谈判小组”;“中标公告(结果)”要该成“成交公告(结果)”,或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管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都可以称为项目结果。
避免“硬伤”影响形象
采购文件拟定的严肃性与严谨性问题。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到领导分工的采购计划以后,就要着手拟定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由于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程序了解较少,对于各种采购方式涉及到的文字表述,自然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那么严格把关的重任就落在采购机构身上,因此采购中心要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对采购文件的制订做出周密安排。
重要的是领导要充分重视采购文件制作环节,要在实践基础上,考察采购文件制作人员的真实水平,选派业务精湛、敬业心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开拓精神的人员从事政府采购源头性的开创工作,避免由于采购文件制作不当,被供应商找出“硬伤”而影响政府采购形象的事情发生。
在采购文件拟稿过程中,要有专人审核,总体把控,分管业务工作的采购中心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特别是对于使用频率较高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要从形式到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制。采购方式之间的差异性描述要严谨,确保名副其实,不能张冠李戴,同时也要十分重视这种非招标方式所表达的内容,保持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采购文件的制作既要重视形式,更要关注内容的准确性,两者缺一不可。在采购文件制作上,也要防止出现极端行为,即偏重于内容或者偏重于形式。偏重于形式的表现主要有,只从文字的层面死改,如要求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不能出现一个所谓的招标的“标”字,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效果,而对竞争性谈判一些本质意义上的概念缺乏足够的重视,如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竟标书面报价不作为评审报价,谈判小组集中谈判以后的第二轮报价作为评审报价,如何确定需求、服务、质量相等指标,竞争性谈判的竞标无效与作废条款的具体内容等,这些内容事关政府采购质量问题,千万马虎不得。
反之亦然。假如只重视竞争性谈判要表达的内容,而不顾竞争性谈判的文字意义,把不是招标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描述成招标方式文件,形成文字上的混乱,危害性是巨大的,除了采购机构的专业素质受到质疑外,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政府采购文本的形式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本文是从强调形式的角度讨论问题的,但笔者丝毫没有忽视内容的重要性之意,反而愈加认识到内容与形式统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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