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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不能“想当然”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4-22 15: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意即评委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不可推翻的,评委不能另立标准或依据个人主观想象搞评审。实际工作中,有些评委并不能恪守这一原则,对不同的投标供应商未能“一视同仁”,在执行招标文件规定时出现“打和牌”现象。

案例介绍

  案例一:某高级中学60万元的计算机招标采购项目如期进行,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共有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A、B、C三家供应商投联想品牌,2家供应商投HP品牌,1家供应商投方正品牌。投联想品牌的3家供应商中,A、B两家提供了产品强制认证证书,而C未提供强制认证证书。

  评标委员会中的3名成员认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C供应商的投标应判为无效。另两名评委却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既然有两家投联想品牌的供应商都已提供强制认证证书了,说明联想产品是通过强制认证的,可以放C供应商“一马”,让其过关。评委们争执不下,现场监督人员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有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含糊了事,最后认定C的投标无效。
 
  案例二:某单位新办公楼80万元的空调招标项目吸引了12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当地一家实力很强的老牌空调销售公司也参与了角逐,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比重占45%。开标前,大家均认为这家公司中标的可能性很大,这家公司的投标人也志在必得。因为从综合实力看,其它投标供应商根本不是其对手。

  但评标时,评委们发现这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得很“单薄”,其投标文件中没有技术人员、历史业绩等评标要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缺少这些资料而失去原本可以轻松得到的分数,直接影响到该供应商中标与否。为慎重起见,评标委员会通知该供应商前来澄清,该供应商认为“我们公司实力如何,大家都清楚,哪些材料没必要放在标书里”。这时,有评委认为“可根据该商场的实际情况斟情打分”,现场监督人员断然否决了该评委的意见。

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启示

  上述两案例中发生的情况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并不鲜见,不少实力很强的供应商因未能严格遵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准备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出现“文不对题”和“漏答”现象;还有些原则性不强或业务不太熟练的评委在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时出现“打和牌”现象。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监管部门对这些现象的出现务必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于未然,在善待每一个投标供应商的同时,必须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招标采购单位制作的招标文件应力求公允、合理。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必须要细化每一项具体的分值,评标标准要兼顾绝大多数供应商的情况,不能随意拨高或降低,不得“照顾”个别和少数供应商的利益,更不得“量体裁衣”,必须与招标文件同步公开。同时还应注意详述招标标的物的详细配置和性能,并列为实质性内容,与无效投标情形相挂钩。减少评委机动打分的弹性,将倾向性打分的可能压降到最小程度,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应避免出现酌情打分等字眼。
 
  供应商投标必须遵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投标资料,以对招标采购项目作出完全实质性响应。特别地要注意招标文件所列的无效投标情形以及作为评审必须提供的佐证材料,有针对性地依据招标文件尤其是评审要素的要求准备完善的证书、证件、报表等资料,提高“答题”的有效性,努力做到该得的分都能得到,不该失分的一分不失。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于评委来说,招标文件的规定具有“刚性”特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只能依据招标采购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进行,也就是说评委只能遵照“标准答案”进行“阅卷”,不能擅自修改评标标准,更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感觉为评判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不得改变的,这不但是法律的原则规定,也是评审行业的行规,任何评委都应无条件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将自己临架于法律的招标文件之上。评委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尤其是对客观性评审内容,特别要注意,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而误导其他评委,万万不可凭个人的感觉、经验来作出有违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结论。

  对评标结果建立审核论证制度。评标工作初步结束后,所有评委要循环互换评分表,相互交差审核,评委会主任对所有评标表进行汇总审核,招标采购单位对评委会形成的评审结果再审核,监管和公证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最后审核,通过对评标结果的层层审核确保其公正性。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介入而不干预评标工作。招标采购单位务必要认清自己在政府采购中所处的位置和职责,时时处处争取工作的主动权,认真把握好招标采购中的核心环节,精心准备,严密组织,不得授意评委们作出有失公正的评审结论。

  在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要邀请财政、监察、检察、公证部门做好评标现场的公证和监督工作,防犯和制止职务犯罪行为,提请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现场监督人员对有倾向性评审意见的专家要及时提醒和告诫。在正式评标前要向评委们公布评标纪律,强调评标程序,维护评标工作秩序,对共性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解决工作,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对不守规矩地评委要毫不留情地将其打入“黑名单”。
 
  现场监督不能满足于简单的现场监督和维持秩序,监管人员必须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知识,真正做到监管有方,执法有度。从严审查、仔细推敲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项目相匹配,有无倾向,审查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评标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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